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英家坟X号(盛德亚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海泰大厦X层922。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阳光加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北京科技会展中心数码大厦906。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昊,北京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IT经理世界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石某山区X路X号X层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诉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阳光加信广告有限公司、被告IT经理世界杂志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华苑公司于2003年8月19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华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阳光加信广告有限公司、被告IT经理世界杂志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一十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五十五元。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李春梅
代理审判员贾冬梅
二OO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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