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兴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长沙湾荔枝角道X号宏昌工业大厦1座X楼X-(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丽文,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文亚,北京市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本院于2003年1月6日受理原告兴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艺公司)诉被告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欧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系(略).6“防水且可洗的塑料磁钮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权人。原告生产的磁钮扣具有防水、磁力特强、自动紧吸、自动对正、防止滑脱等多种功能。人们穿上衣服时,磁钮扣会自动吸紧,不用人手,特别适合不懂钮扣之儿童及冬天戴手套时使用。该产品畅销美国、香港、欧洲、日本和中国等国家和地区,原告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先后取得(或申请了)《专利证书》等权属证明。日前,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玫而美”服装上使用的磁钮扣系依照原告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外观和内部结构均几乎完全相同。原告于2002年11月11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指出被告的行为性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要求被告在三日内就其使用的磁钮扣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但被告对此未予理睬。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相关媒体向原告公开道歉;2、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3、赔偿原告因本案支付的调查费1329元及律师费(略)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卓欧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原告兴艺公司于1999年1月1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防水且可洗的塑料磁钮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于2002年8月21日授予该公司专利权,专利号为(略).6。
此后,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玫而美”服装上使用的磁钮扣系依照原告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外观和内部结构均几乎完全相同。故原告兴艺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卓欧公司称其在“玫而美”服装上使用的被控侵权的磁钮扣系从北京博丽泰商贸行购得,并提供了购买发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在其制作、销售的服装上不得使用非由兴艺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与“防水且可洗的塑料磁钮及其制作方法”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或相近似的磁钮扣;
二、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兴艺制品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177元;
三、兴艺制品有限公司将所购买的价值2657元的大衣两件退还给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将《公证书》原件和公证费发票原件交给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四、兴艺制品有限公司放弃对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37元,由兴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018.5元(已交纳),由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18.5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人民陪审员李隽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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