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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抢劫、强奸、xxx、xxx、xxx抢劫案

时间:2001-0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三亚刑初字第1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三亚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小学文化,住xxxx,无业,因本案于200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甲,海南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司法援助)。

被告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岗市,汉族,高中文化,住该市X镇X村,捕前暂住海南省三亚市X路中亚别墅出租房,无业,因本案于200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某,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男,又名xxx,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黎族,小学文化,住xxxx,无业,因本案于200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邢某,海南九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司法援助)。

被告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黎族,初中文化,住三亚市立才农场一区X村,无业,因本案于200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初中文化,住xxxx,无业,因本案于200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汪某某,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又名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黎族,初中文化,住xxxx,无业。因本案于200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字(200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xxx犯抢劫、强奸罪,被告人xxx、xxx、xxx犯抢劫罪,于200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海、代理检察员麦永锋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4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xxx、xxx、xxx在其住处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的钱物。尔后,三人窜至解放三路X路的交叉路口伺机作案。当女司机任某庚驾驶出租车路过时,xxx以乘车去羊栏为由,拦住出租车,三人乘往羊栏方向。当车行驶至三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公司加气站附近时,坐在副驾驶位上的xxx叫司机把车从国道上左拐进一条黄土小路,车行进约50米时,由xxx叫司机停车,xxx见xxx发出动手的暗号,立即用左胳膊勒住任某脖子,同时右手持刀架在任某脖子上,xxx则拿铁管威胁说:"不要反抗,如果反抗就杀死你"!任某迫就范哀求说:"你们抢东西就拿,千万不要抢我的车,不要伤害我"。xxx见任某控制,开始搜身,搜得手机、BP机各一部,驾驶证一本及名片,xxx搜得人民币90余元并交给xxx。然后三被告人威胁任某车走到离停车地点约10多米的桉树林某,威胁任某掉衣裤,三人将其轮奸。轮奸完后,吴、董某人将任某持到出租车的后排座拉上,由黄驾车返回三亚市X路边,三人弃车逃走。作案后,BP机被xxx送人,手机被xxx卖得赃款480元,抢得的赃款及手机所卖得款三被告人平分。破案后,被抢的BP机及驾驶证经追缴已返还被害人。

2000年4月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xxx、xxx在解放路X街时,xxx购买一把长一尺的西瓜刀交给xxx作案时用。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xxx打xxx的BP机,xxx回电话时,xxx告诉其已买好一把西瓜刀,并约xxx、xxx一起到免税商场前会合,四人在该处会合后伺机作案。当司机孙某某驾驶出租车路过时,xxx拦住出租车,以去港门上村为由四人坐上该车,车行至港门上村X路口昏暗处时,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xxx叫司机停车,坐在后排的xxx听到动手暗号,立即从背后用左胳膊勒住孙某脖子,右手持西瓜刀架在孙某脖子上,威胁说:"不要动,动就杀死你"!孙某迫就范。四被告人将孙某到后排座位上,由xxx、xxx控制孙。xxx从孙某身上搜得人民币41元及BP机一部,然后,用事先准备的塑料绳把孙某双手反绑,用座垫罩巾罩住孙某头。其后,由xxx驾驶出租车行驶到正南路X路边停下,四被告人弃车逃走。作案后,被告人xxx、xxx将劫得的BP机销赃得款人民币110元,同劫得的人民币41元,四人平分。

2000年4月初至23日期间,被告人xxx先后4次与xxx联系,追问吴已谈好用4000元购买其抢劫来的捷达出租车为什么未搞到,xxx答应一定搞到。4月2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xxx、xxx、xxx预谋抢劫一辆捷达出租车回立才农场卖给xxx。预谋后,xxx携带一把裁纸刀和一条绿色电线,xxx携带一布条准备作案作,三被告人窜至解放路伺机作案,其间,xxx打被告人xxx的BP机,xxx给陈某机,告诉陈某心在立才农场娱乐城等他们,晚上9点钟就可以搞到一辆车回立才。由于没有合适的作案对象,三被告人于24日凌晨1时窜至商品街X路段,这时,女司机邹某驾驶出租车驶近三被告人。xxx拦住出租车,三人坐上车后,黄让司机把车开到儿童公园,当车行过儿童公园门口时,被告人xxx骗邹某:"还没有到我家,往前开。"当车继续往前开至昏暗处,黄叫停车,吴听到动手暗号,立即用左胳膊勒住邹某脖子,右手持裁纸刀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干掉你!",邹某迫就范。三人将邹某到车后排座位上,董某事先准备好的布条反绑邹某双手,吴用裁纸刀割破邹某裤子并扯下两条布条蒙住邹某双眼,勒住邹某嘴巴,然后由xxx驾车开往羊栏方向。途中,xxx对邹某行猥亵,并抢走其手机。车行至三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公司加气站附近一片桉树林某停下,xxx和xxx把邹某在一棵桉树上,黄说:"搞一下"。吴即把邹某树上解开按坐地上,黄上前扒下邹某裤子,黄、吴二人不顾邹某哀求,先后将邹某奸。轮奸后,吴又把邹某在树上。被告人xxx则在出租车上搜寻财物,搜得人民币100元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去三亚市立才农场销赃,被告人xxx看车后,分两次付给xxx人民币3900元,三被告人将赃款平分。被害人邹某后经三亚市羊栏派出所治安人员解救。破案后,被抢的出租车和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

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任某庚、孙某某、邹某某陈某笔录及辩认笔录,证人哈某某、董某乙、陈某丙、林某丁、林某戊、董某己的证言,被告人xxx等六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估价鉴证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出示了现场照片、被抢出租车照片及作案工具绳子、电线、布条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xxx、xxx、xxx在抢劫过程中轮奸女司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均构成强奸罪,应予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在起诉中同时说明:被告人xxx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被告人xxx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xxx,属于一般立功表现。请求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

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xxx辩称:其作案前未预谋抢劫,是被告人xxx叫其去抢劫的,强奸女司机也是xxx叫他干的。同时又提出xxx是主犯,是xxx策划抢劫并分赃的,其辩护人提出了xx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的辩护意见,请求酌情处以适当刑罚。被告人xxx辩称:是其带着公安人员抓获xxx和xxx的,同时又是自首;第一次抢劫时未强奸女司机,第三次抢劫时强奸女司机是经该司机同意的,没有参与预谋抢劫。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xx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xxx、xxx,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起诉指控认定xxx强奸任某壬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xxx的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xxx辩称:其强奸女司机属未遂,第二次抢劫所用菜刀是xxx给钱叫其去买的;其辩护人提出了xxx不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认定其强奸既遂的证据不足,且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请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xxx辩称:其未参与预谋,在抢劫中亦未威胁司机。被告人xxx辩称:其未参与预谋,且是主动投案的,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指控xxx为抢劫共犯证据不足,因为xxx未参与预谋。被告人xxx辩称其在抢劫时未威胁司机,且系主动投案自首,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xxx、xxx、xxx在租住的三亚市X路中亚酒店别墅出租楼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的钱物,并策划了具体的分工和动手实施抢劫的暗号。尔后,被告人xxx携带一把菜刀、xxx携带一条铁管,三人窜至正南路X路交叉路口伺机作案。当女司机任某庚驾驶出租车(红色夏利,车牌号为琼B·(略))路过时,xxx拦乘并称去羊栏镇,三人随即上车,当车行驶到三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公司加气站附近时,坐在副驾驶位的xxx叫司机任某庚把车从国道上左拐进一条黄土小路,车行进约50米时,黄叫司机停车。坐在后排座位的吴、董某到动手暗号,吴即用左胳膊勒住任某脖子,右手持刀架在任某脖子上,被告人xxx则拿铁管威胁说:"不要反抗,如果反抗就杀死你!"任某求说:"你们抢东西就拿,千万不要抢我的车,不要伤害我"。黄即对任某身,搜得手机一部(摩托罗拉掌中宝型,价值人民币1355)、BP机一部(千里马牌价值人民币189元)、接着又从车的工具箱内搜出任某驾驶证和名片。xxx从任某裤袋里搜出人民币90余元,交给xxx。然后,三被告人威胁任某车走到离停车点约10米的桉树林某,威胁任某掉衣裤,当任某掉衣裤后,xxx和xxx争论谁先上,xxx说:"我先上",接着将任某奸,xxx、xxx亦随即先后将任某庚轮奸。嗣后,吴、董某任某持到车的后座位上,由xxx驾车回正南路X路边后,三被告人弃车逃走。被告人xxx把抢得的BP机送给董某乙,被告人xxx把抢到的手机销赃获赃款480元,三人把该赃款及抢得的90余元平分。破案后,追缴回被抢的BP机和驾驶证,已返还被害人。

2000年4月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xxx、xxx在三亚市X街时,xxx购买回一把长一尺的西瓜刀,交给xxx作案时用。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xxx打xxx的BP机,黄回电话时,xxx告诉其已买好西瓜刀,并约xxx、xxx一起到免税商场前会合,四被告人会合后伺机作案。当司机孙某某驾驶出租车(红色捷达牌,车牌号为琼B·(略))路过时,被告人xxx拦乘并称去港门上村,四被告人乘坐上该车。当车行至河东区X村X路口昏暗处时,坐在副驾驶位上的xxx叫司机停车,坐后排的xxx听到动手的暗号,立即从背后用左胳膊勒住被害人孙某某的脖子,右手持西瓜刀架在孙某脖子上,威胁说:"不要动,动就杀死你!",孙某迫就范。四被告人便将孙某到后排座位,由xxx、xxx控制孙,xxx从孙某裤袋里搜得人民币41元和港币20元,抢走孙某在腰间的BP机(摩托罗拉型,价值人民币248元)。又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绳把孙某双手反绑,并用座垫罩巾罩住孙某头。由xxx驾驶出租车行驶至正南路X路边停下后,四人弃车逃走。被告人xxx、xxx将劫得的BP机销赃得款110元,连同抢得的人民币41元,四人平分。抢得的港币20元由xxx独得。

2000年4月初至23日期间,被告人xxx先后四次与被告人xxx联系,追问吴已谈好用4000元购买其抢来的捷达出租车为什么未搞到,xxx答应一定搞到。4月2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xxx、xxx、xxx预谋抢劫一辆捷达出租车回立才农场卖给xxx。预谋后,xxx携带一把裁纸刀和一条绿色电线,xxx携带一布条准备作案用。三被告人窜到三亚市X路伺机作案,其间xxx打xxx的BP机,xxx给陈某机,告诉陈某心在立才农场娱乐城等待,晚上九点钟就可以搞到一辆车回立才。由于没有合适的作案对象,三人于24日晚12时许,窜至市X巷路段。这时,女司机邹某驾驶出租车(白色夏利牌,车牌号为琼B·(略))驶近,xxx拦住该车。三人坐上后,让司机邹某把车开到市儿童公园。当车驶过儿童公园门口时,黄骗邹某:"还没到我家,往前开"。当邹某车往前开到昏暗处时,坐在副驾驶位上的xxx叫停车,xxx听到动手的暗号,立即用左胳膊勒住邹某脖子,右手持裁纸刀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干掉你!"邹某迫就范。三人将邹某到后排座位上,xxx用事先准备好的布条反绑邹某双手,xxx用裁纸刀割破邹某裤子并扯下两条布条,分别蒙住邹某双眼及勒住邹某嘴巴。然后,由xxx驾车开往羊栏方向。途中,xxx对邹某行猥亵,并抢走其手机(诺基亚牌,价值人民币1536元),xxx将车开至三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公司加气站附近左拐进一条黄土小路,行进约100米处停下,并和xxx把被害人邹某绑在一棵桉树上,黄说:"搞一下",xxx即把邹某树上解开并按其坐在地上,xxx上前扒下邹某裤子,黄、吴二人不顾被害人哀求,先后将邹某奸。轮奸后,xxx又把邹某在树上。xxx在车上搜得人民币100元。24日凌晨1时许,三被告人驾驶出租车逃离现场去三亚市立才农场销赃。路上,由被告人xxx用抢得的手机联系xxx,xxx看车后,分两次付给xxx人民币3900元,被告人xxx、xxx、xxx将该赃款及抢得的人民币100元平分,抢得的手机由xxx使用。三被告人驾车逃走后不久,被害人邹某大声呼救,被三亚市羊栏派出所巡逻队员解救,破案后,追回的被抢出租车及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xxx犯罪后,于2000年4月28日在其父亲陪同下到三亚市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xxx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xxx、xxx。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关于2000年4月4日被告人xxx、xxx、xxx抢劫、强奸任某壬证据:

1、被害人任某壬陈某及辩认笔录证实2000年4月4日凌晨1时许,在三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公司加气站附近被被告人xxx等三人抢劫及轮奸的经过。其辩认笔录证实xxx抢劫时坐在副驾驶位置,也是最后一名轮奸者。陈某与起诉认定其被害情况一致。

2、证人董某乙证言证实于2000年4月17日,被告人xxx送给他一部BP机。

3、被告人xxx、xxx、x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了三人实施抢劫并分赃的经过。其中xxx、xxx的供述证实了该三名被告人抢劫并强奸女司机的详细经过,被告人xxx的供述除否认强奸女司机外,其余均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4、赃物估价鉴证书证实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355元,BP机价值人民币189元。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被抢出租车照片证实了作案现场情况,确认了被抢劫的被害人所开的具体出租车车型情况。

(二)2000年4月8日被告人xxx、xxx、xxx、xxx四人抢劫孙某某的证据:

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某笔录证实了2000年4月8日凌晨2时许在三亚市X村被四名被告人抢劫的事实,其陈某内容与起诉认定其受害情况一致;其辩认笔录证实被告人xxx抢劫时坐在副驾驶位置。

2、被告人xxx、xxx、xxx、xxx的供述笔录证实了2000年4月8日凌晨2时许四人在三亚市X村抢劫出租车司机孙某某的具体经过,其供述均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3、证人董某己的证言证实其带着xxx到三亚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的事实。

4、物证绳子证实系作案工具,出租车照片证实系抢劫时孙某某所开车辆。

5、赃物估价鉴证书证实被抢劫的BP机价值人民币248元。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了抢劫现场情况。

(三)关于2000年4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邹某被抢劫、强奸的证据。

1、被害人邹某某陈某笔录证实了其于2000年4月24日凌晨1时许被三名被告人抢劫并被其中二人强奸的事实。其辩认笔录证实xxx招手叫停车并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其陈某及辩认结果与起诉认定其被害情况一致。

2、被告人xxx、xxx、x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了该三名被告人事先与xxx通谋联系卖车及三人具体实施抢劫出租车后销赃的事实,同时还证实了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xxx、xxx强奸女司机的事实;被告人x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了其与被告人xxx、xxx事先通谋并销赃的事实。以上供述内容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3、证人哈xx的证言证实其于2000年4月24日凌晨1时多与其他保安员解救被害人邹某某事实,证实解救时邹某绑及当时穿着情况。

4、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2000年4月24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xxx与其借款人民币5000元用于买车的事实。

5、证人林xx的证言证实其儿林某戊在2000年4月24日凌晨带人开一部小车到他家停放的事实。

6、证人林x的证言证实其与xxx于2000年4月24日凌晨把一部出租车开到其家里停放的事实。

7、书证三亚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第五大队证明材料"关于抓获犯罪嫌疑人xxx的经过"证实被告人xxx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xxx的事实;"关于抓获犯罪嫌疑人xxx的经过"证实xxx系被抓获而非其自首。

8、赃物估价鉴证书证实了被抢的出租车价值人民币(略)元,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536元。

9、三亚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告人xxx、xxx的血型分别为"A"型、"O"型,受害人邹某阴道分泌物、短内裤上均检出"A"、"O"型人精斑物质。

10、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了被害人邹某被抢劫、强奸的现场情况。

11、物证出租车照片证实2000年4月24日凌晨1时许被被告人xxx等三人所抢的具体车辆系照片的所示出租车,该车亦属被告人xxx买下的车辆。

12、物证电线、布条系作案工具。

上述(一)、(二)、(三)项所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均能相互印证,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xxx、xxx、x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xxx、xxx、xxx在抢劫过程中强奸女司机,亦构成强奸罪;被告人xxx事先与xxx、xxx等人通谋,低价收购抢来的出租车,亦属抢劫共犯,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犯抢劫罪,被告人xxx、xxx、xxx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xxx参与抢劫三次,强奸二人,在抢劫、强奸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主要作用,系主犯,抢得财物折合人民币(略)元,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其提出未参与预谋抢劫的辩解,经查,在侦查阶段,其同案犯xxx等五人均交待了在不同的三次作案中xxx参与预谋抢劫的事实,其在侦查阶段亦有供述。其辩护人提出xxx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请求酌情处罚的意见不属于法定从轻之理由,且在庭审中该被告人推卸责任,不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其认罪态度好,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参与抢劫三次,强奸二人,共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略)元,数额巨大,在抢劫过程中起到组织、策划作用,在强奸(轮奸)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情节严重,其辩称未参与强奸被害人任某庚,未预谋抢劫、强奸被害人邹某系经邹某同意及其系主动投案自首等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xxx系被公安机关直接抓捕而非投案自首;在侦查阶段,参与三次作案的同案犯均供述其参与预谋抢劫的事实,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亦证实了其预谋抢劫及在抢劫过程中不顾被害人的哀求强奸邹某某事实。其提出的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xxx、xxx的辩解意见,经查,在庭审中被告人xxx当庭指认其系被xxx带着公安人员到其住处抓捕的,公诉机关对此无有异议,经核查属实。其辩护人提出xxx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于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可予依法从轻处罚。但其所提的被告人xxx强奸被害人任某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xxx的认罪态度较好的观点与事实不符,庭审查明,被告人xxx在庭审中推卸责任,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认罪态度不好,其参与强奸任某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人所提的该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参与抢劫二次,强奸一次,共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945元,在抢劫及强奸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是主犯,其辩称强奸女司机属未遂及第二次抢劫时所用的西瓜刀系被告人xxx给钱让其购买的辩解意见,经查,在公安侦查阶段,其详细供述了参与预谋抢劫并自己购买西瓜刀及强奸女司机任某壬事实,其同案犯xxx、x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亦证实了其参与预谋抢劫并强奸了女司机的事实。其辩护人提出xxx不属主犯及认定其强奸既遂的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参与抢劫一次,共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略)元,数额巨大,在抢劫过程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其辩称未参与预谋抢劫的理由,经查,其及其同案犯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均证实其参与预谋抢劫的经过。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事先与被告人xxx、xxx通谋,联系以4000元购买他们"搞来"的出租车并最终以3900元买下吴、董、黄三被告人抢来的价值人民币(略)元的"夏利王"轿车。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抢劫共犯,且抢劫数额巨大,其提出未事先参与通谋且属投案自首的意见,经查,其系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证据之后传唤到三亚市立才派出所,经审讯才供述其犯罪事实而非投案自首。在侦查阶段,其供述了与xxx、xxx事先通谋的事实,与xxx、x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一致,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xxx为抢劫共犯的证据不足,因为陈某参与通谋的辩护观点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参与抢劫一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310元,在犯罪中系从犯,且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辩称在抢劫过程中未威胁司机且投案自首,经查,其投案自首属实。在侦查阶段其供述了拿刀架在被害人孙某的脖子上并说:"不要动,动就杀死你!"在侦查阶段被告人xxx、xxx、xxx的供述与其一致,足以认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严厉打击抢劫、强奸犯罪,经合议庭评议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略)元;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略)元(限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xx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略)元,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略)元(限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x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天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x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

五、被告人xxx犯抢劫罪,判处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令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4月27日起至2012年4月26日)

六、被告人x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令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4月28日起至2007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忠

代理审判员李力

代理审判员冯洁

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柔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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