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57岁,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55岁,汉族。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李某某的监护人李某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当年12月3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原告认识被告时被告就患有精神病,结婚后花费所有积蓄积极为被告治疗,病情虽不见好转却从无怨言,得到全村群众赞誉。但被告家人从未为之感动,反而拦截我的车辆至今不还。2007年被告娘家人将被告带走,至今3年为与原告见面。故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娘家人没有拦截原告的三轮摩托车,原告的三轮摩托车确在被告娘家,但那是原告将三轮摩托开到被告娘家,让给被告看病使用。2009年3月份原告将被告送回娘家后,就躲避被告娘家人,被告娘家人将被告送回家,却找不到原告,只好将被告安置在原告村委会,而村委会又将被告送到原告表姐家,原告表姐又将被告送回被告娘家,之后被告娘家人一直找不到原告。原告对被告有遗弃行为,现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将被告承包的1.1亩责任田给被告,原告支付一次性困难帮助6000元给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当年12月31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无子女。被告李某某系精神病患者,除最基本生活能自理外,无其他的行为能力。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对被告感情尚可,后因原告的三轮摩托车,原告与被告娘家人发生争执,双方矛盾进而激化,被告便在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以与被告三年未见面为由,提出本案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有瓦房三间、旧电视一台、旧组合柜一套、旧衣柜一个,旧沙发一套、绿佳牌电动车一辆。被告在王孟乡X村承包有责任田1.1亩。

还查明,被告李某某父亲李某清系1933年11月出生,现年77岁,母亲张秀娥1931年9月出生,现年79岁,均已无劳动能力,生活比较困难。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1988举行仪式结婚,之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现原告周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被告李某某同意与原告周某某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确认。对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因被告表示放弃,故应归原告所有。鉴于被告李某某系精神病人,无任何劳动能力,被告父母也均以年老体衰,无劳动能力,生活比较困难,被告要求原告给予适当困难帮助的请求,于法有据,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困难帮助6000元的数额,对比近几年河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状况并不过高,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后,被告在临颍县X乡X村承包的1.1亩责任田的经营管理权依法属于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瓦房三间、旧电视一台、旧组合柜一套、旧衣柜一个,旧沙发一套、绿佳牌电动车一辆归原告周某某所有。

三、被告李某某对其在临颍县X乡X村承包的1.1亩责任田(对该责任田按照距被告李某某娘家就近的原则在原被告承包的责任田中确认位置)享有经营管理权,原告周某某不得干涉。

四、原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李某某一次性困难帮助款6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杨少武

人民陪审员王向峰

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陈勇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