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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某及另一人

时间:2007-06-07  当事人: 吳某、康某   法官:法官湯寶臣   文号:HCMA409/2007

HCMA40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40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5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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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被告人吳某

第二被告人康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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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7年6月7日

判決日期:2007年6月7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7年6月26日

判決理由書

1.兩名上訴人吳某及康某共同被控三項控罪,即「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罪,「偽造商標」罪及「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

2.兩名上訴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有關案情,裁判官判兩人各服23個月的刑期,上訴人不服,就刑期提出上訴。

3.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所同意的案情如下:

「2.2007年2月10日早上,一隊海關人員在元朗區進行反私煙行動。當天早上9時13分,該隊海關人員在元朗和生圍一個地方留意到有兩輛車子背對背,停泊在該處,它們其一是一種用作搬運傢俬的貨車,另一是輕型貨車。兩者的車尾門皆已打開,有大量的紙箱散處在兩車上和附近地面。兩位上訴人和另外兩名男子在不同的地方搬運該等紙箱。

3.海關人員乃上前成功拘捕他們四人,其間第二上訴人雖曾企圖逃跑,但瞬即被截獲。海關人員在他們面前打開在場的紙箱,發現所載的都是應課稅香煙。

4.兩位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他們乘坐漁船在流浮上非法入境。第一上訴人稱他答應協助另一人將涉案的香煙由該兩輛車子卸下地上。第二上訴人稱他協助另一人搬運香煙,報酬為100元。他們所搬運的應課稅香煙共有99箱共1,103,000支,應繳的稅款為886,812元。經進一步檢驗後,海關確認其中的419,000支香煙涉及偽造商標。」

4.第一上訴人在陳詞時向本席指出因家中有三名兒子要撫養,希望法庭可以重輕處理。

5.第二上訴人亦向本席要求輕判,他說最近他在內地的妻子被車撞傷,母親也病危,希望可以早日回家照顧。

6.本席在聽過陳詞後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7.正如答辯一方指出,兩名上訴人的處理應課稅品罪涉及超過1,000,000支私煙,數量相當龐大,根據案例,量刑起點應該遠超12個月監禁。但原審裁判官考慮到他們兩住並非直接從事商業性買賣,只是協助他人搬運該批私煙,所以把適當的量刑起點定為12個月監禁,這已是從輕處理。上訴人所面對的管有偽造商標貨品罪,涉及管有大量的私煙(超過400,000支)偽造商標,性質同樣嚴重,量刑起點定為9個月也非過重。(見HKSARv.TranVanHa,HCMA1000/2002,HKSARv.MokChunWing,HCMA727/2000,HKSARv.ChenZhiQuan,HCMA1003/2004及HKSARv.TangKamWai,HCMA368/2004。)

8.上訴人認罪,裁判官也依慣例把刑期減了三份之一。裁判官下令將兩項8個月及6個月的刑期同期執行。再與非法入境的15個月的刑期分期執行,本席認為是正確的做法。

9.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認為23個月的刑期並非明顯過長,也沒有在原則上出現錯誤。上訴人提出的理據,未能構成強烈的人道理由去支持減刑。本席因此駁回上訴及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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