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经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3-07-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933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英家坟X号(盛德亚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经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北门西侧。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女,中国经营报社法律部主管,住(略)。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诉被告中国经营报社(以下简称经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华苑公司委托代理人来某、梁某,被告经营报社委托代理人陆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门经营摄影作品的企业,对《中华图片库》中的所有照片均拥有著作权。原告发现《中国经营报》(2001年12月25日第2版)上所作的“凤凰卡”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编号CF2-073),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在《中国经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略)元;4、承担本案相关费用。

原告嘉华苑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华图片库》盒装正版盘;2、拍摄合同书;3、2001年12月25日《中国经营报》第2版;4、http://www.cb.com.cn/cb/X-X-X/3208.html网页内容;5、工商查询登记发票。

被告中国经营报社辩称,我社对使用原告图片的事实不予否认,但我社没有侵权故意,属于使用不当,对原告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我们没有异议,但原告要求赔偿(略)元损失没有依据,原告的中华图片库光盘的售价只有680元。

被告中国经营报社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一、2000年6月6日,嘉华苑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李卫(乙方)签订《中华图片库》图片拍摄合同书,约定:1、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拍摄图片,双方按商定方式付给乙方劳动费用;2、乙方按甲方指定的方式拍摄,并将拍摄胶片交甲方冲洗;3、甲方付给乙方费用后,乙方对图片不再拥有任何权益,图片的权益为甲方所有;4、甲方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冲洗前的一切费用,甲方不再负担其他费用;5、乙方按甲方给定的计划曝光合理、焦点清晰、构图合理,甲方必须按商定计划标准付费(原告证据2可证明此事实)。

二、此后,《中华图片库》系列光盘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由嘉华苑公司制作经销。在光盘包装盒内,有嘉华苑公司的版权注册回函卡和版权声明,其中版权声明的主要内容为:“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您寄出的《中华图片库》系列光盘版权注册回函后,将寄给您正式书面授权书,并使您享有以下特殊权益:1、优先得到信息发布和技术资讯。2、优先得到光盘印刷品样本书。3、《中国图片库》系列光盘以后推出版将享受折扣优惠。4、您制作大幅印刷品或灯箱片时,可向本公司提出,本公司以优惠价格,为您提供需要的数字化文件。著作权声明内容为: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拥有本公司出品全部光盘的著作权并保留相关之全部权利;本公司授权购买者根据书面授权书的范围,在单一电脑环境下自己使用”、“如果图片应用于印刷并对外销售或赠送数量超过(略)份产品时,超过部分必须向本公司升级授权内容。如果图片应用于多媒体制作并对外销售或赠送数量超过(略)份产品时,超过部分也必须向本公司升级授权内容。否则将侵犯本公司著作权”(原告证据1可证明此事实)。

三、《中国经营报》2001年12月25日第2版上所作的“凤凰卡”广告中使用了嘉华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品编号CF2-073(原告证据3可证明此事实)。

四、经询,案外人李卫明确表示《中华图片库》中的图片均为其依据与嘉华苑公司签订的拍摄合同所摄制,著作权依合同约定归嘉华苑公司所有(本院调查笔录可证明此事实)。

以上事实,本院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

原告证据4、5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第一,原告嘉华苑公司与案外人李卫订立合同,委托李卫拍摄《中华图片库》图片,该合同依法成立,应属有效,鉴于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图片的权益归嘉华苑公司所有,故本院认定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嘉华苑公司。第二,使用作品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针对《中国经营报》(2001年12月25日第2版)的广告中出现的未经许可使用嘉华苑公司《中华图片库》中CF2-X号摄影作品的事实,经营报社作为广告的发布者,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第三,嘉华苑公司要求被告以同样的篇幅在刊登侵权广告的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略)元及相关费用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被告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和致歉方式,不再全部支持嘉华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国经营报社停止使用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CF2-X号摄影作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经营报社在《中国经营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开致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不履行该项义务的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经营报社赔偿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八千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经营报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杨凤新

代理审判员杨靖

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克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