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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武陵源区人,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武陵源区X区X镇喻家嘴居委会。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乙与被告曹某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2月5日在武陵源区X镇人民政府民政室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索婚字第X号)。1991年冬月18日生育长女邓某乙花,X年X月X日生育次女邓某乙星。2003年,原、被告将父母的老屋翻修成三间上、下两层的房屋一栋。原、被告婚后开始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分居生活已长达五、六年时间。2011年2月14日,原告邓某乙起诉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次女邓某乙星由原告抚养,共有房屋各一间(上、下),共同存款2.2万元各一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乙与被告曹某离婚;

二、次女邓某乙星由被告曹某直接抚养,曹某自愿负担邓某乙星的所有抚养费用,邓某乙星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房屋一栋归原告邓某乙所有;

四、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邓某乙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郑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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