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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执字第07-2号执行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钟晓金:

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0年7月9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0年]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0年12月7日,以(2010)张武行执字第X号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支付社会抚养费11274元及迟延履行金。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69元及实际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陵源支行;

户名: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

帐号:(略)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覃玉奇、黄志能

联系电话:(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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