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服装学院与胡某某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时间:2003-07-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653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服装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北口樱花园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洲,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海楼,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独立电视制作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新宙,北京市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权属纠纷

2000年7月至8月,北京服装学院授权民族服饰博物馆馆长杨源组织、策划拍摄关于赫哲族鱼皮服饰工艺的记录片,由其与该院出纳邵芳芳及胡某某前往赫哲族聚居地拍摄了《赫哲族的鱼皮衣》一片,胡某某任摄像并对该片进行了剪辑,拍摄设备、食宿等相关费用均由北京服装学院负担。后双方对该片的权属产生争议,胡某某以该片素材另外进行了剪辑制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赫哲族的鱼皮衣》一片素材及完成片著作权由北京服装学院享有,摄像为胡某某;

二、自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胡某某不再使用《赫哲族的鱼皮衣》的相关素材、影像资料及另行制作的版本;

三、北京服装学院于二OO三年八月十日前向胡某某支付后期制作费用及劳务费共计一万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由原告北京服装学院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由反诉原告胡某某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赵维华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德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