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名誉所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孔伟平,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殷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地质出版社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孔伟平,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矿业报社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常海浪,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合同纠纷
1998年谢某某、殷某某、郭文魁(已去世)与张某某协商共同编纂纪念谢某荣的文集《谢某荣与矿产测勘处》一书,由张某某负责具体的编辑工作。1998年7月8日,就该书出版事宜业已签定图书出版合同,至今张某某未完成全部编辑工作。谢某某、殷某某以张某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作关系,交还全部文稿、谢某荣相片及相关材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继续合作编辑《谢某荣与矿产测勘处》一书;
《谢某荣与矿产测勘处》一书的主编为郭文魁、殷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四人,执行主编为张某某;
二OO三年九月十七日(含本日)前,张某某将编辑的全部书稿的复印件交谢某某、殷某某复核;
四、书稿最终交付出版最迟不得超过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五、《谢某荣与矿产测勘处》一书首次印刷出版后,其中五百二十册归谢某某、殷某某和郭文魁先生继承人所有,三百八十册归张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谢某某、殷某某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秀荣
人民陪审员李钊
人民陪审员王小江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德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