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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花仑西路X号。与吴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

负责人邓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员工。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为(略)。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吴某(以下简称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被告与益阳市劳动市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终止劳动合同,原告给予了被告相应补偿。当时被告未搬出在原告处占用的桃花仑西路X号大院X栋两间房屋。原告上级要求盘活资产,对所有资产进行清查并进行相应的处置,其中包括被告占用的两间房屋,原告为此多次通知要求被告搬出侵占的房屋,被告拒绝搬出。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占原告的房屋,退出位于益阳市X路X号大院X栋的两间房屋。

被告辩称,愿意退出房屋,但要求原告赔偿装修费用。

经审查,1993年,被告系益阳市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聘用人员,受聘到原告处工作。2008年3月,被告被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被告一直居住原告所有的位于益阳市X路X号大院X栋的两间房屋。原告多次通知被告搬出原告所有的房屋,但遭到被告拒绝。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在2012年6月22日前搬出现居住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所有的位于益阳市X路X号大院X栋的房屋两间,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在2012年7月22日之前支付被告吴某装修费用20000元。

二、被告吴某放弃对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对本案标的物装修费用的索赔。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益

审判员颜志军

人民陪审员孙敬斌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卜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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