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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建洪,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某自愿同意原告刘某在不损害被告谭某新建房屋基脚的情况下自行修缮并恢复化粪池,确保化粪池正常使用;

二、被告谭某自愿修缮并恢复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共用排水通道,确保排水通道正常使用;

三、被告谭某确保新建房屋的墙体在原告刘某房屋滴水檐之外;

四、原告刘某自愿放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五、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谭某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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