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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锡市东亭滑触线厂与被告陈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无锡市东亭滑触线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X村X路。

投资人邓其荣,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幸,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余会,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宋建君,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东亭滑触线厂(以下简称滑触线厂)诉被告陈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6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于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滑触线厂的委托代理人张幸,被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宋建君(证据交换时到庭)、张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滑触线厂诉称:滑触线厂历史悠久,专事生产各类滑触线,并于1994年通过x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信誉良好。2008年6月,滑触线厂在阿里巴巴网、旺天下电子商务搜索网、中国机电供求信息网、希马力亚网、第一机械网等网站和x、百度等搜索引擎发布的广告信息上看到滑触线厂的企业信息,但联系人和电话均非滑触线厂,而是陈某。经滑触线厂与阿里巴巴网站联系后,该网站删除了陈某发布的企业信息,但其它网站如中国机电供求信息网、旺天下电子商务搜索网、希马力亚网、第一机械网等均拒绝删除。滑触线厂对自己的企业名称享有专用权,陈某未经同意,仿冒滑触线厂的名称,在网站上发布企业信息,从事同类型产品的销售,侵害滑触线厂的企业名称权和商业信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陈某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无锡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滑触线厂明确其主张陈某在中国机电供求信息网、旺天下电子商务搜索网、希马力亚网、第一机械网等网站上擅自发布企业信息,不包括阿里巴巴网。

被告陈某辩称:陈某自2007年5月开始在滑触线厂工作。2008年2月,滑触线厂要求陈某离开厂里,不用上班,但表示陈某仍可以滑触线厂名义开展市场经营活动。滑触线厂现称陈某不是其员工与事实不符,陈某是滑触线厂员工,双方系事实劳动关系,因本案诉讼才终止。2007年11月,滑触线厂委托陈某作为业务经理,申请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诚信通服务”,并作为滑触线厂的授权代表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进行商务推广。陈某仅根据滑触线厂的授权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企业信息,并未在中国机电供求信息网、旺天下电子商务搜索网、第一机械网等其他网站上发布。滑触线厂认为阿里巴巴网站以外的其他企业信息系陈某发布没有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滑触线厂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公证书和公证费发票各一份,用于证明陈某未经滑触线厂同意,擅自在网站上发布滑触线厂的企业信息,并改变滑触线厂的经营范围和联系电话,将经营范围由“节能滑线装置、机械零配件加工、五金非标多发结构件加工”变为旺天下电子商务搜索网上的“车辆减震器”,联系电话由“x、x”变为旺天下电子商务搜索网上的“x”;

2、滑触线厂的官方网页打印件一份,用于证明滑触线厂发布的企业信息内容。

陈某对滑触线厂提交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公证书上载明的“周小新”与工作记录上签名的“邹小新”不一致。公证内容与滑触线厂的证明目的没有关联性,滑触线厂认为旺天下电子商务搜索网上的企业信息改变了自己的经营范围和联系电话,但没有证据证明滑触线厂的经营范围和联系电话应该是什么。公证书恰恰证明滑触线厂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企业信息,并将陈某作为其员工公布在企业信息中。滑触线厂所述的网站均为公开发布企业信息的开放式平台,不能仅凭这些企业信息上有陈某的名字,就认定陈某侵权;证据2无异议。

陈某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工业品买卖合同和送货单各一份,用于证明2008年7月陈某仍作为滑触线厂的代理人与苏州方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了合同,陈某与滑触线厂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授权委托书和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滑触线厂开具的发票各一份,用于证明滑触线厂授权业务经理陈某在阿里巴巴网上发布企业信息;

3、光盘一张,用于证明滑触线厂所述发布企业信息的中国机电供求信息网等网站均为开放式信息平台,无须签订信息发布协议和支付费用。

滑触线厂对陈某提交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只是为陈某代签合同,陈某并非滑触线厂员工;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授权委托书上的“诚信通服务”与企业信息内容无关;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

综合分析原、被告的证据和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认证:

滑触线厂提交的证据1中公证书中“周小新”与工作记录中“邹小新”不一致,显系笔误,该瑕疵对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并无影响,陈某亦未提供足以推翻公证内容的相反证据,故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因陈某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陈某提供的证据因滑触线厂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均予确认。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9日,滑触线厂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申请对网页进行证据保全,该处公证员、工作人员及滑触线厂委托代理人在无锡市东方时代大厦A座X室,通过已连接上网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启动IE浏览器,搜索“无锡市东亭滑触线厂”,点击“无锡市东亭滑触线厂供应商信息”,该网页发布了滑触线厂的地理位置、产品优势、法定代表人(邓其荣)、地址(无锡市X镇X村春鑫路)、联系人陈某生(x)、电话(x)、传真(x)等企业信息;点击“滑触线厂价格,报价,滑触线生产厂家销售信息[无锡市东亭滑触线厂]-…”,进入中国机电供求信息网,该网页发布了滑触线厂的地理位置、产品优势、联系人陈某生(x)等企业信息;点击“出售已注册商标江苏无锡-无锡市东亭滑触线厂”,进入旺天下电子商务搜索网,该网页发布了出售已注册商标,陈某、无锡市东亭滑触线厂、电话(x/x、x、x)、地址(无锡市X镇X村春鑫路)、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车辆减震器等企业信息;点击“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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