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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xx犯受贿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湖南xx厂多元化支部书某兼分工会主席,住xx厂家属宿舍xx栋xx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3月28日被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拘留。同年4月8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零陵看守所。

辩护人佘xx,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梁xx犯受贿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彭永跃参加的合某庭于201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某刘畅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幼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xx及辩护人佘xx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2010年12月15日,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恢复该案的审理。2010年12月30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合某庭成员、书某、公诉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收受王xx贿赂:

2008年至2010年期间,长沙市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xx在承揽xx厂疏散光带和警示标志制作安装工程、安全警示标识制作安装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工程、道路划线工程、柴油罐购置、消防棚建设工程等工程项目过程中,为了感谢梁xx在工程承揽、施某、验收、使用维某上的关照,多次送给梁xx钱、物共计95707元,其中包括:现金40000元;海尔牌柜式空调一台、挂式空调三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三台;47英寸长虹牌液晶彩某一台;电热水器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美的牌空气净化器一台,所有电器价值55707元。

1、2008年,王xx经与梁xx联系,第一次在xx厂承揽到安全警示标志工程。2008年10至12月份,梁xx装修其位于长沙市X区湘府东苑xx栋的xx房,要求王xx陪他去购买能打折的家电。王xx为了感谢梁xx在承揽工程方面的关照,便先后三次陪梁xx在长沙通程电器东塘店购买了家用电器,送给了梁xx。包括:四台海尔空调(价值分别为8413元、4229元、4229元、3729元)、一台长虹47寸液晶彩某(价值7990元)、一台电热水器(价值3480元)、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价值2598元),总价值人民币34668元。梁xx将这些家用电器安装在了其湘府东苑xx栋xx房内。

2、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梁xx要王xx带其去买一台空气净化器,王xx为了感谢梁xx为其在xx厂承揽工程上的关照,便陪梁xx到长沙市国美电器大华店购买了一台美的净化器送给梁xx,价值人民币5980元。梁xx将净化器安装在了其购买的长沙市X区的商品房内。

3、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梁xx准备携家人去海南旅游,便邀请王xx一起去海南看房。王xx明白梁xx邀他一起去看房的目的,肯定是要他为梁xx家人旅游提供费用。王xx为了在以后承揽工程方面继续得到梁xx的关照,就到长沙市湘府东苑梁xx的家里,送给梁x元人民币,并向梁说明自己不到海南去了,这钱就送给梁作为旅游开支。后梁xx将这20000元用于其全家到海南旅游开支花销。

4、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梁xx想为其在长沙读书某儿子买台电脑,要王xx为他买一台索尼笔记本电脑。王xx为了感谢梁xx为其在承揽xx厂工程上的关照,便从安泰公司调了一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送给梁xx,价值人民币8299元。

5、2009年12月份的一天,王xx在视频监控工程中应安保部的要求多列支了三台笔记本电脑,后被审计部删去了这三台电脑的计划。三台笔记本电脑到货后,王xx就将电脑(每台价值7400元)送到梁xx办公室,并表明这三台电脑是王xx私人送的,由梁xx将该厂安保部工作人员于xx、左xx叫到办公室,王xx也在场,梁xx对他们讲明这是王xx私人送的,不是公司的财产,叫他们每人拿了一台电脑回家,

6、2010年3月初的一天,王xx为感谢梁xx在xx厂做生意的关照,送给梁x元。

二、收受陈xx贿赂

2001年至2009年期间,陈xx分别以芝山区消防物资供应站、维某、泰州市永正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在xx厂承揽了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物资采购业务。梁xx利用其担任安保部部长的职务之便,在这些采购业务过程中给陈xx以关照。为此,梁xx收受陈xx财物143500元(其中梁xx为其情妇陆xx向陈xx索要财物价值75500元)。

1、2003年6月份,梁xx情妇陆xx离婚后无住处,梁xx建议陆xx自己买一套住房。陆xx选定了零陵区X区一套面积为115平方米的商品房,陆xx将20000元钱交给梁xx,其余的房款要梁xx解决。梁xx找到陈xx,将陆xx的20000元交给陈xx,要陈去购买陆xx指定的零陵区X区商品房,并要陈装修好。梁xx还向陈xx承诺,把此事办好后,以后就不收陈xx的钱了。陈xx为了以后在xx厂继续承揽业务,就答应帮其买房。陈xx通过其老乡X区开发商以41000元买下这套房,后梁xx又要陈xx将这套房装修好,陈xx花了23000元将房屋装修好后交给梁xx,后陆xx搬进去住了一年时间,梁xx也时常去这套房中与陆xx同居。一年后梁xx建议陆xx到长沙买房,并建议将这套房卖给陈xx。后梁xx做主将这套商品房以70000元卖给陈xx。在买这套住房及房子装修过程中,陈xx送给梁x元。

2、2006年下半年,陆xx从其妹陆xx手中转购得一套位于长沙四方坪时代先锋的商品房,陆xx要梁xx负责装修。梁xx找了长沙一家装修公司的张xx为该房屋进行设计并装修;同时梁xx找到陈xx,要陈xx向张xx支付装修款。陈xx为了保持与xx厂的消防器材采购业务,出于无奈,分多次向张xx支付了31500元的装修费。

3、2008年下半年,梁xx的位于长沙湘府东苑的商品房正在装修,梁xx问陈xx有没有老乡可以买到打折的卫浴,陈xx就介绍梁xx到一老乡开的店去看卫浴。梁xx嫌卫浴不好,就要陈xx付钱给装修师傅张xx去买箭牌卫浴,陈xx就在长沙市X区xx部落酒楼红星店门口给了15000元交给张xx,由张xx为梁xx购买了箭牌卫浴并安装好。

4、2009年1月份,梁xx把陈xx叫到其办公室,要陈借20000元钱给他。陈xx心里明白,这是梁xx以“借”的名义向他要钱。陈xx为了保持与xx烟厂的业务关系,出于无奈,从银行取了20000元到梁办公室送给梁。梁将钱收下,未写借条。

5、2008年,湖南xx公司计划购买六台消防车。梁xx找到陈xx要他联系厂家,后湖南xx公司购买了陈xx联系的安徽省蚌埠市xx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6台消防车,陈xx送给梁x元。

案发后,梁xx退出赃款及非法所得325000元,陆xx退出非法所得87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王xx、陈xx、杨xx、陈xx、左xx、高xx、陆xx、洪xx、胡xx、张xx、张xx、陆xx、李xx、湛xx、洪xx、于xx、谭xx、谢xx、佘xx、肖xx、吕xx、康xx、吴xx、邓xx、武xx等人的证言;2、购物凭证、银行查询清单、合某、xx厂文件等书某;3、被告人梁xx的供述。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xx辩称:1、起诉书某指控的第一部分第六起20000元,不是王xx送给我的,是杨xx送给我的;2、陈xx第五笔送的35000元,我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帮忙,不能认定是受贿。

被告人梁xx的辩护人佘xx辩称:梁xx提出异议的两笔款不符合某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梁xx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并已退缴了全部赃款和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梁xx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梁xx利用担任原xx厂及湖南xx工业有限责任公司xx厂安保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先后9次收受陈xx、王xx的钱物共计人民币184207元,详情如下:

一、收受王xx贿赂:

2008年至2010年期间,长沙市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xx在承揽xx厂疏散光带和警示标志制作安装工程、安全警示标识制作安装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工程、道路划线工程、柴油罐购置、消防棚建设工程等工程项目过程中,为了感谢梁xx在工程承揽、施某、验收、使用维某上的关照,多次送给梁xx钱、物共计75707元,其中包括:现金20000元;海尔牌柜式空调一台、挂式空调三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三台;47英寸长虹牌液晶彩某一台;电热水器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美的牌空气净化器一台,所有电器价值55707元。

1、2008年,王xx经与梁xx联系,第一次在xx厂承揽到安全警示标志工程。2008年10至12月份,梁xx装修其位于长沙市X区湘府东苑xx栋的xx房,要求王xx陪他去购买能打折的家电。王xx为了感谢梁xx在承揽工程方面的关照,便先后三次陪梁xx在长沙通程电器东塘店购买了家用电器,送给了梁xx。包括:四台海尔空调(价值分别为8413元、4229元、4229元、3729元)、一台长虹47寸液晶彩某(价值7990元)、一台电热水器(价值3480元)、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价值2598元),总价值人民币34668元。梁xx将这些家用电器安装在了其湘府东苑xx栋xx房内。

2、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梁xx要王xx带其去买一台空气净化器,王xx为了感谢梁xx为其在xx厂承揽工程上的关照,便陪梁xx到长沙市国美电器大华店购买了一台美的净化器送给梁xx,价值人民币5980元。梁xx将净化器安装在了其购买的长沙市X区的商品房内。

3、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梁xx准备携家人去海南旅游,便邀请王xx一起去海南看房。王xx明白梁xx邀他一起去看房的目的,肯定是要他为梁xx家人旅游提供费用。王xx为了在以后承揽工程方面继续得到梁xx的关照,就到长沙市湘府东苑梁xx的家里,送给梁x元人民币,并向梁说明自己不到海南去了,这钱就送给梁作为旅游开支。后梁xx将这20000元用于其全家到海南旅游开支花销。

4、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梁xx想为其在长沙读书某儿子买台电脑,要王xx为他买一台索尼笔记本电脑。王xx为了感谢梁xx为其在承揽xx厂工程上的关照,便从安泰公司调了一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送给梁xx,价值人民币8299元。

5、2009年12月份的一天,王xx在视频监控工程中应安保部的要求多列支了三台笔记本电脑,后被审计部删去了这三台电脑的计划。三台笔记本电脑到货后,王xx就将电脑(每台价值7400元)送到梁xx办公室,并表明这三台电脑是王xx私人送的,由梁xx将该厂安保部工作人员于xx、左xx叫到办公室,王xx也在场,梁xx对他们讲明这是王xx私人送的,不是公司的财产,叫他们每人拿了一台电脑回家,

二、收受陈xx贿赂:

2001年至2009年期间,陈xx(又名陈xx)分别以芝山区消防物资供应站、维某、泰州市永正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在xx厂承揽了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物资采购业务。梁xx利用其担任安保部部长的职务之便,在这些采购业务过程中给陈xx以关照。为此,梁xx收受陈xx财物108500元(其中梁xx为其情妇陆xx向陈xx索要财物价值75500元)。

1、2003年6月份,梁xx情妇陆xx离婚后无住处,梁xx建议陆xx自己买一套住房。陆xx选定了零陵区X区一套面积为115平方米的商品房,陆xx将20000元钱交给梁xx,其余的房款要梁xx解决。梁xx找到陈xx,将陆xx的20000元交给陈xx,要陈去购买陆xx指定的零陵区X区商品房,并要陈装修好。梁xx还向陈xx承诺,把此事办好后,以后就不收陈xx的钱了。陈xx为了以后在xx厂继续承揽业务,就答应帮其买房。陈xx通过其老乡X区开发商以41000元买下这套房,后梁xx又要陈xx将这套房装修好,陈xx花了23000元将房屋装修好后交给梁xx,后陆xx搬进去住了一年时间,梁xx也时常去这套房中与陆xx同居。一年后梁xx建议陆xx到长沙买房,并建议将这套房卖给陈xx。后梁xx做主将这套商品房以70000元卖给陈xx。在买这套住房及房子装修过程中,陈xx送给梁x万元。

2、2006年下半年,陆xx从其妹陆xx手中转购得一套位于长沙四方坪时代先锋的商品房,陆xx要梁xx负责装修。梁xx找了长沙一家装修公司的张xx为该房屋进行设计并装修;同时梁xx找到陈xx,要陈xx向张xx支付装修款。陈xx为了保持与xx厂的消防器材采购业务,出于无奈,分多次向张xx支付了31500元的装修费。

3、2008年下半年,梁xx的位于长沙湘府东苑的商品房正在装修,梁xx问陈xx有没有老乡可以买到打折的卫浴,陈xx就介绍梁xx到一老乡开的店去看卫浴。梁xx嫌卫浴不好,就要陈xx付钱给装修师傅张xx去买箭牌卫浴,陈xx就在长沙市X区xx部落酒楼红星店门口给了15000元交给张xx,由张xx为梁xx购买了箭牌卫浴并安装好。

4、2009年1月份,梁xx把陈xx叫到其办公室,要陈借20000元钱给他。陈xx心里明白,这是梁xx以“借”的名义向他要钱。陈xx为了保持与xx烟厂的业务关系,出于无奈,从银行取了20000元到梁办公室送给梁。梁将钱收下,未写借条,事后亦未还款。

案发后,梁xx、陆xx退出了所得赃款。

另查明,2008年,湖南xx公司计划购买六台消防车。陈xx从梁xx处得知消息后联系了厂家,后湖南xx公司购买了陈xx联系的安徽省蚌埠市xx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6台消防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1、证人证言。

(1)、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07年底,我经人介绍与梁xx认识。2008年5月份,在梁xx的关照下,我第一次在xx厂承揽到疏散光带、安全警示标志工程。工程做完后,大约是2008年10月国庆长假期间,梁xx打电话给我,说他在长沙市X区湘府东苑买的房子装修完了,想买一批家电。我说我可以找人打折。后过了几天,我分几次陪梁xx在长沙通程电器东塘店购买了他看好了的家用电器,送给了梁xx。包括:四台空调(三台挂机、一台柜机)、一台彩某、一台电热水器、一台小天鹅洗衣机,总价值人民币30000多元。大部分是我用现金付的,小部分刷卡支付的;2009年10月份,梁xx在长沙市湖光山色购买的一套房子装修好了,他打电话给我讲:“我儿子在这边读书,家里房子刚装修好,房子有气味,对小孩不好,想买一台空气清新器,你陪我去买吧”。于是我带他到东塘大华宾馆边的一个电器城买了一台空气清新器,价值5980元,是我付的款;过了不久,梁xx打电话给我说:“我儿子在这边读书,想搞一台索尼的笔记本电脑用于学习,你那公司代理索尼的,是不是可以便宜点”我当时答应了。梁在周末来长沙时跟我见面后,告诉我笔记本电脑的型号和颜色,我再告诉安泰公司发了一台电脑回来,价值7000元左右,等梁下次来长沙时,我们见面时将笔记本电脑交给了他,并讲:“这台电脑送给你了”。他收下了电脑,具体地点不记得了。2009年9、10月份,梁xx打电话给我,叫我陪他去海南考察房价,我知道他醉翁之意不在酒,他叫我去是因为自己不想出资金,但是,当时我在他手里搞工程项目,不能直接拒绝,就答应了陪他们去考察房价。12月的时候,他来到长沙,同去的还有他母亲、哥嫂以及黄华,他解释说,母亲年纪大了,想借此机会陪她去玩玩,我顺着他的话说“应该如此”,但是后来考虑到这么一摊子人,开支数目会很大,便借口工作抽不开身,在他湘府东苑的家里送了他20000元,说当差旅费,他表面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2009年底在做视频监控过程中,当时梁xx、于xx和安保部的一些人要求增加三台笔记本电脑计划,但是后来工程部和审计部在审计安保部报的计划时,将这三台笔记本电脑砍掉了,但我已经造了三台电脑清单报到安泰公司,货也到了安泰公司。在视频监控验收完工后年底的一天,安泰的老总过来视察,并将三台笔记本电脑带过来了(价格好像是7000元每台),我心想干脆送他们算了,后来梁xx、于xx、左队长每人拿了一台电脑;2010年3月份的一天,梁xx打电话给我说叫我准备十万元给他送给杨xx,杨xx将来能当上副处长,他调上省公司后,全省的烟草视频监控要联网,这个工程要我做。我便用我私人中国银行卡在我家附近的井奎路的中国银行取了10万元拿给他。后来我陪他一起去湖南xx公司送钱,我觉得这个事是他们公司的事情,我不好参与,到了xx公司附近,我下了车等他,那天还下着雨,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梁出来告诉我,钱已经送给杨xx了;

(2)证人陈xx证实: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我通过别人的介绍认识了xx厂安保部部长梁xx,以后我多次找梁xx吃饭,联络感情,慢慢地就比较熟悉了。2003年3、4月间,在梁xx的关照下,我以陈xx的名义与xx厂做成了一次消防器材生意,赚了20000多元。2003年下半年,梁xx找到我说:“我想在方园小区买套房子,可能少钱,你想办法垫付一部分”。他当场给了我20000元,并指定要买方园小区xx栋xx单元xx楼东边的那一套。他话里的意思就是剩下的钱让我出,我因为有求于他,而且以后还要在他这里做生意,就只好答应了他的要求,打听到这套房子的价格要41000元左右,就拿了41000元买了,他又提出来要我把房子装修好,我跟他一起到怀素公园对面买了一张防盗门和二个卫生间的门,钱是我出的,共花了1200元。后来,我又找了装修师傅把那房子装修好,共花了23000元。到了2005年6-7月份的样子,一天梁xx找到我问,那套房子究竟值多少钱,他说他住在那里不方便,厂里还有人住在那里,怕别人说三道四,随即他就提出来以70000元钱卖给我,我没办法,只好同意买下来。当时正好临沂消防车厂要付给我货款(二张汇票,共计112000元),我找到长沙的朋友张xx(长沙三湘市场的湖南xx消防公司的,她老公是公司法人代表),要她将这两张汇票兑现(我向消防车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湖南xx消防公司,所以,汇票收款人是湖南xx公司),我然后与梁xx联系付款给他,他告诉我一个银行账号,我将账号告诉张xx,要她将这笔钱转70000元到梁给我的账户上,她按我的要求将钱转了过去,被转的账户不是梁xx的户名,应该是陆xx、陆xx,或者数梁xx一个姓莫的外甥的账户;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梁xx带我去“时代先锋”去看一套房子,叫我装修好,我还说我没有钱,他说没有钱你也要想办法,我只好答应他了,装修公司是梁xx请的长沙装修公司,梁和装修公司的小张谈好价钱是39000元,钱是我分几次付清的,到了农历12月27、8的样子,才全部付清。这套房子是陆xx(陆xx的妹妹)的。2008年下半年,梁xx说他在长沙“湘府东苑”买了一套房子,还少一套卫生洁具,他拿了一张卫生洁具清单给我,上面还夹了一张“箭牌”的名片,要我按他给我的商品清单去万家丽路“箭牌”品牌店购买,买好后交给小张(上次装修房子的小张),单子上价格是14000多元,我拿到清单后打电话叫小张到长沙“xx部落”,并将清单和15000元交给小张,要他去买了;2009年1月20日左右,梁xx打电话叫我去他办公室,直接对我说要借20000元,我知道他说是借,但他不打借条,也不还的。第二天我在河西工商银行取了20000元送到梁xx办公室,当时没用东西包,直接给的他。他没有向我也借条,目前也未还。2008年左右,梁xx告诉我xx公司要采购一批消防车,要我联系厂家,说联系成功后,可以得一部分佣金,到时分些给他。我就联系了安徽省蚌埠市xx消防车厂,最终xx公司到该厂买了六台消防车,我得到佣金790000元,我分三次给了梁x元。第一次是xx公司组织考察团去安徽考察,梁xx对我说:“你准备50000元交给我,有用”。我就向在零陵做德力西电器的老板洪xx借50000(我向他写的100000元的借条他才答应借我)。梁xx打电话叫我去长沙华宇大酒店门口见他,我带上50000元现金交给他,他拿了钱就进去了,并要我在大厅等他,过了半个小时,他打电话叫我上楼去他的房间,到他房间后,他又要我拿5000元现金给他,我又从身上拿了5000元给他,这两次送的共55000元。我得到厂家部分佣金后,当时我在省外出差,梁xx打电话向我要50000元,并说他要到xx部落吃饭,我就把钱打到我老乡李xx建设银行的户头上,叫李某我送钱给湛xx,再由湛xx(xx部落的执行总经理)把钱送到梁的手里,弄好后,湛xx还打电话告诉我,钱已经送给梁xx了,是用开口笑的纸袋装的。在龙华消防车厂交车验收后的一天,大约是8-9月份的样子,梁xx打电话给我:“很多人怀疑车有质量问题,价格比较高,你再给我50000元来有用”。当时我和他都在长沙,我住在延年大酒店,我就从交通银行取了50000元现金叫梁来延年来拿,不知道是在一楼大厅还是在他的房间里给的他;

(3)、证人杨xx证实:2010年3月14或13日晚上,那天下着雨,梁xx开车来到公司的办公楼下,送我两条烟,说想让我帮忙将他调到或借调到省公司安保部,我当时没看里面是否是烟就把它丢在办公室的柜子里,到了21日下午才发现是现金80000元,23日我把高xx叫到我的房间来把梁xx的事情告诉他,要了他的工商银行卡号,想叫他想办法把钱退给梁xx,25日上午,我从汪xx处得知梁xx的工资卡号后,就将钱返还到了他的工资卡上;

(4)证人陈xx(长沙通城电器东塘店职员)证实:2008年十到十二月这段时间,王xx带过两个男的来买电器,后来王xx分几次来我们店里,购买了四台格力空调、四台海尔空调和两台液晶彩某,一台洗衣机,都是他自己去付款的,收货人是一个梁xx(系梁xx之子)的和一个叫于xx的;

(5)、证人左xx证实:2009年11月一天晚上,在梁xx的办公室,当时在场的有我、于xx、王xx和梁xx,梁说王xx拿了三台电脑来,叫我和于xx每人拿一台回去用,讲完后,从办公柜里拿出两台索尼电脑给了我们;

(6)、证人高xx证实:2010年3月23日,杨xx部长告诉我梁xx送他两条烟,烟里面是80000元现金,叫我帮忙把钱转交给梁,我就把我的银行卡号告诉了杨部长,25日杨部长打电话给一同事(刘xx),叫他转告我,梁xx的钱已经退给他了;

(7)、证人陆xx证实:在零陵望江宾馆买房搞装修时,梁xx要陈xx送一套卫浴给我,共买了一个坐便器、一个洗脸瓷盆、淋浴水喷头、挂件等等;

(8)证人洪xx(陈xx的朋友)证实:陈xx曾找到我,问我住在方园小区的房子多少钱,叫我帮他问价,我就找到当时的老板孙xx问了价,后说好价格是四万多一点。我告诉陈后,陈把钱带来,我陪他一起交到开发商处,把房子买下来,拿到房子钥匙后,房子的装修的水电安装是由我搞的,其他的装修都是由我给他联系装修工,材料由他买,工钱也是他付的;

(9)证人胡xx证实:2003年洪xx带了陈xx过来买房,售房款是41000元,房产证是2005年才办的,房产证办的是陈老婆郑xx的名字;

(10)证人张xx证实:2005年11月29日陈xx到湖南xx消防有限公司来,交给我两张汇票,一张是96000,一张是22000,共计118000,当时他说这两笔钱是山东临沂消防器材厂付给他的业务款,因为陈xx没有相应的账户,所以将这笔钱转到我公司账户上,然后由我公司转给陈xx。我收到这118000元后,除去他以前欠我们公司的器材款,其他的70000元按陈xx的要求转给了一个叫陆xx的账户上,我当时办理的是汇款业务;

(11)、证人张xx证实:2008年我帮梁xx装修湘府东苑的房子时,我陪梁去看过箭牌的洁具,但开始没有购买,后来那个姓陈的(陈xx)打电话给我,约我到xx部落酒店,给了我15000元现金,让我去把箭牌洁具买下来,我就到万家丽路的箭牌结局点将洁具买了下来,装在了梁先生的那套房子里。陆xx在时代先锋的商品房是我装修的。2006年下半年,梁xx打电话叫我帮他装修房子,我看了房子给他做的方案报价是39000元,后我给他打了折,具体是多少记不太清了,大概是32000元左右。在进场装修后,我要买材料,打电话叫梁xx拿装修款,他告诉我陈xx会联系我,给我装修费,然后,陈xx给我打了电话,说是梁xx要他付装修费,约我到长沙左家塘城南路见面,他当时给了我10000元整。第二次在装修过程中,我向梁xx催装修款,陈xx打电话叫我给他我的账号,他给我汇了8000元钱。第三次,我向梁xx催款,两天后,梁xx告诉我他汇了5000元给我,第四次实在2007年春节前十多天的样子,向梁催款,后来是陈xx约我到长沙远大路高桥附近见面,给了我6000元左右的现金。最后剩下的2500元尾款,在房子交付后转账到我建行的账户上的;

(12)证人陆xx证实:我姐姐陆xx为了他女儿读书某方便,买了我在时代先锋按揭购买的房子,我们约定好后我就没管这套房子了。因为银行房贷没有付完,所以没拿到产权证,房屋的购房合某在我这,她买房欠我的钱没有还清,我没与她办房产转让手续;

(13)证人李xx证实:2008年10月18日陈xx转了50000元到我的账户,在当天我分8次在取款机上取出20000元,又从柜台一次取了30000元,当天把钱给了姓湛(湛xx)的女经理;

(14)证人湛xx证实:2008年10月份左右,陈xx打电话给我,告诉我等下他的老乡会送50000元到我这里,要我收下这50000元,然后梁部长(梁xx)会到xx部落来吃饭,要我将这50000元转交给梁,当时我答应了。之后陈xx的老乡(李xx)过来给了我50000元,我就将这50000元用一个\"开口笑\"酒的袋子装好,送给了梁xx;

(15)证人洪xx证实:2008年4月16,陈常驻借我五万元,借条写的是十万。他当时向我讲了,xx公司需要几台消防车,叫我借钱给他联系业务;

(16)证人于xx证实:梁xx给其打招呼关照王xx、陈xx;

(17)证人谭xx、谢xx、佘xx、肖xx、吕xx、康xx、吴xx、邓xx均证实:梁xx为王xx、陈xx在厂里做工程给他们打了招呼;

(18)证人武xx(梁xx之妻)证实:她家有四套房产,一台车,钱都是梁xx凑起的,她除了有工资来源以外,没有其他收入,也没有与其他人有债务关系;

2、书某。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xx的年龄及其它基本身份情况;

(2)、购物凭证,证实王xx先后购买了空调、彩某、洗衣机、空气净化器等电器送给梁xx;

(3)、银行查询清单,证实陈xx收取销售消防车佣金的情况;

(4)、合某,证实王xx、陈xx与xx厂签订了大量的合某;

(5)、消防车销售合某,证实湖南xx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蚌埠市xx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购买六台消防车;

(6)、xx厂文件,证实梁xx于2001年2月至2010年2月期间任xx厂安全保卫部部长以及安全保卫部的具体职责;

(7)、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证实原xx厂、湖南xx工业有限责任公司xx厂均系国有企业;

(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梁xx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梁xx对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均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x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承揽、施某、验收、使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4207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xx犯受贿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xx收受王xx的第六笔贿赂款20000元,公诉机关除了提供王xx、杨xx及被告人梁xx互相矛盾的陈述之外,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证实,故这起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xx在采购消防车过程中收受陈xx的第五笔贿赂款35000元,因这起采购的主体系xx公司,被告人梁xx作为xx公司下属单位xx厂的安保部长,无权决定消防车的供应商,即被告人梁xx在这起采购中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故这起指控不符合某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梁xx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xx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

二、被告人梁xx受贿所得赃款184207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辉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人民陪审员彭永跃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某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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