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0)永冷执字第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支某,住所地XX区XX路XX号。

负责人罗XX,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蒋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XX市XX局X栋X号,现住XX区X区居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蒋XX的储蓄存款3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