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恩诉被告粟××买卖合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恩。

委托代理人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粟××,。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刘×恩诉被告粟××买卖合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艳辉独任审理,于2011年4月13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冯旖旎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恩诉称:2000年原告刘×恩给被告粟××送成品木门窗5000元左右,下欠1650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了付款日期及利率,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推再推,近两年电话不接,避而不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650元及约定利息8000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收款时的工资、车某、电话费等费用1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欠条,拟证实被告在2000年12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下欠1650元,约定农历12月23日前付清,如不付清超过一天罚款10元;证据二、李××、刘××出具的书面证词一份,拟证实原告每年都向被告催收过欠款。

被告辩称,一、被告于2000年12月27日归还原告欠款1000元,2004年8月16日归还200元,以上两笔还款原告均向被告出具了收条;下欠款项在2004年9月全部付清,原告未出具收条,被告已经还清了全部欠款;二、原告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于2000年12月27日出具的收到1000元的收条;证据二、原告于2004年8月16日出具的收到200元的领条;以上证据拟证实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时,原告所出具的收据。

在庭审质证中,对原告刘×恩提供的第一份证据,被告未提出异议,对该证据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对第二份证据,被告表示不认可,该证据不符合某据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故依法不予确认为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交的二份证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表示不清楚,原告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实被告的证据不真实,故对被告的证据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

经庭审质证,结合某、被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相关证据,本院依法确定如下事实:2000年原告刘×恩向被告粟××送成品木门窗一批共计价值5000元,被告支付了部分价款,下欠1650元未付。被告于2000年12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农历12月23日付清,如不付清每超过一天罚款10元。事后,被告于2000年12月27日归还原告欠款1000元,2004年8月16日归还原告欠款2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提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故对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因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诉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恩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冯旖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