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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xx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永州市X区xx路xx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文复、祝君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6月2日、6月27日先后两次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畅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及其辩护人胡文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7月10日17时40分,被告人胡xx与李xx在网上发生口角后,胡xx手持砍刀冲进永州市X区凤凰园xx网吧,将正在上网的李xx头部和双手手腕砍伤。经鉴定李xx的伤情为重伤。该院以被告人胡xx犯故意伤害罪,犯罪时未满18周岁,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x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胡xx犯罪时未满18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受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有过错;3、被告人胡xx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胡xx在珊瑚路一网吧上网时与在凤凰园xx网吧上网的李xx在网上发生争吵,尔后胡xx就喊了一个名叫“xx”的朋友一起来到凤凰园xx网吧,胡xx持刀冲进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李xx头部和双手手腕等处砍伤。经法医鉴定,李xx的伤属重伤。2011年5月26日,受害人李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年6月2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胡xx与受害人李xx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xx经济损失95000元,取得了李xx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害人李xx的陈述,证实了2005年7月10日17时多,他在冷水滩凤凰园xx网吧上网时与胡xx在网上发生争吵,尔后被胡xx等人用刀砍伤的事实;2、证人曾xx证实,2005年7月10日15时40分左右,有一个奶仔手持一把开山刀冲进凤凰园xx网吧,将网吧内一个上网的奶仔砍伤;3、证人张xx、熊xx证实,2005年7月10日下午5时左右,他们和李xx在凤凰园xx网吧上网,突然他们看见胡xx拿了一把刀朝李xx砍,后被拉开;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xx出生于X年X月X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5、永州市X区法医学检验中心冷法检字(2005)X号法医学鉴定书及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0]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李xx的伤势情况;5、调解笔录、收条及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胡xx已与李xx达成协议,赔偿李xx经济损失95000元,取得李xx谅解的事实;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xx系被抓获归案;7、被告人胡xx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x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xx与受害人李xx在网上发生争吵后,持刀赶至李xx上网的网吧,将李xx砍伤,因此李xx在本案起因上并无过错,被告人胡xx的辩护人提出李xx在本案起因上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xx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xx案发后已与受害人李xx达成协议,赔偿了李xx经济损失95000元,取得了李xx的谅解,因此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xx系初犯,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胡xx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青青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畅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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