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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旅游出版社与北京燕山出版社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案

时间:2003-06-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5646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旅游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旅游出版社副社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旅游出版社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

原告广东旅游出版社起诉称:原告于1999年12月出版了《旅游地形象策划:理论与实务》(1999年11月第1版,作者:李某蕾)一书,原告享有该书的专有出版权。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出版的《旅游开发规划及景点景区管理实务全书》(2000年6月第1版,定价880元,全书四卷,作者署名为主编徐进、副主编李某创,印数3000套,版心文字为38行×38字)第2卷第19章的部分内容剽窃了原告出版的《旅游地形象策划:理论与实务》一书中第1、4章的内容,总计(略)字。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旅游地形象策划:理论与实务》一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立即停止印刷和销售《旅游开发规划及景点景区管理实务全书》;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元,支付原告因诉讼的合理支出(略)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答辩称:被告出版的《旅游开发规划及景点景区管理实务全书》是正式出版物,被告严某按照出版审查程序和要求,充分履行了对稿件的审查义务;答辩人没有从该书出版获得利润;答辩人已经停止销售该书;即使原告指控的侵权事实成立,侵犯著作权的责任也应该由该书主编徐进承担;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享有的专有出版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燕山出版社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含有涉案侵权内容的《旅游开发规划及景点景区管理实务全书》第2卷;

二、北京燕山出版社给付广东旅游出版社一万元(于二ΟΟ三年六月二十日前给付);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627.50元,由北京燕山出版社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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