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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诉被告曾××、周××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邹××,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X镇××路××号。

委托代理人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曾××,曾用名曾××,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户籍地×××省××县X村××组,现住×××区××路X巷X号。

委托代理人魏××,×××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周××,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X区××路×巷××号,系曾××之妻。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邹××诉被告曾××、周××合伙纠纷一案,于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任审判长、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年12月29日、20××年4月27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及代理人陈××、被告曾××、周××及委托代理人唐××、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诉称:××××年元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壹拾万元,并口头约定利息。原告支付100000元现金给被告,被告当场出具领条,原告借款后,被告于20××年元月19日支付利息3000元给原告,被告就再也没有偿还。××××年5月原告要求被告偿本付息,遭到被告的拒绝,并称“×××、×××夫妻欠被告100000元,如收回就支付给原告”,并委托原告代理该场官司,现官司已赢,被告仍拒绝付款,现请求法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责令被告立即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从20××年元月9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计至付清日止,按两分计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被告曾××于20××年元月9日出具的领条一张,证实某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也如期支付该笔借款给被告;

证据二、原告于20××年元月19日出具的收条一张,证实某告收到被告曾××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元;

证据三、(××××)双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证实某告同意原告代理该纠纷的案件,并承诺收回该起纠纷的款项支付给原告。

被告曾××、周××辩称:一、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周××不是本案的被告。本案原告与周××之间没有任何民事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当然不可能产生任何民事权益纠纷,被无故诉至法院,实某主体不当,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二、原告起诉缺乏事实某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请。1、原告起诉歪曲事实,答辩人没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和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也没有向原告出具任何借条。原告仅凭一张答辩人出具领到原告的领条来起诉答辩人,显然证据不足;2、原告与答辩人一直没有联系,答辩人没有在20××年元月19日支付利息3000元给原告,是原告歪曲事实,欺诈法院;4、原告在××县法院申请支付令时要求被告偿还97000元,在贵院起诉要求偿还100000元,原告起诉的具体金额不确定,原告是投资100000元,与被告合伙做药生意,现合伙已亏损,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三、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被告曾××、周××为证明其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证人洪××的证言,证实20××年元月份曾想入股××制药厂,因种种原因没有入股,给被告进行销售,原告是入股该厂;

证据二、证人×××的证言,证实某告入股××制药厂,后该厂因经营不善倒闭;

证据三、证人×××的证言,证实某告与被告合伙经营××制药厂,原告出资10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均发表了充分的意见:

一、被告认为对原告证据一的真实某没有异议,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并不能证实某告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如向原告借款应当出具借条,而不是领条;该领条上所写的邹主任并不一定是指本案的原告,且该领条是20××年元月9日所写,已过诉讼时效;对证据二的真实某有异议,没有借款的存在,被告曾××并没有向原告支付利息款,且该证据没有原件,该证据是原告出具的;对证据三的真实某没有异议,该证据只能证实×××、×××欠了被告的款项,并不能证实某笔款项追回后就支付给原告。

二、原告认为被告证据一有异议,原告不认识洪××,该份证据是子虚乌有,对该证据的真实某不予认可;对证据二有异议,该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是其女婿,该证据也是捏造事实;对证据三有异议,该证人系被告的女儿,该证据仅能证实某告在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不能证实某与了合伙,且根本也没有合伙。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和三符合证据规则要求,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二是复印件,无原件比对,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的三份证据均是证人证言,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且与被告由利害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依法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如下事实:

19××年被告曾××投资承包××生物化学制药厂,生产牛黄解毒片。确定投资项目后,曾××回老家,中途经过××县××市看望女儿,因为原告跟曾××的女儿是一个单位,相互熟悉,在了解了被告曾××的投资项目后,原告投入100000元,曾××向原告出具了一张领条,今领到邹主任现金10000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也未约定投资比例和风险、利润的承担。在投资期间,原告从未参与管理。20××年,因生产的产品成本高、又是新产品,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但双方没有进行合伙结算,至今原始数据已流失。××××年,曾××委托原告在××县人民法院为其代理一场官司,后经××县人民法院确认×××、×××支付曾××93700元。

另查明,20××年元月19日被告支付原告3000元,原告主张是被告还利息,被告主张是原告借款。曾××与周××是夫妻关系,19××年在××县登记结婚,其家庭生活来源依靠曾××。×××、×××是被告女儿女婿;洪××是被告制药厂的代理经销商。

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某、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原告与曾××口头约定由原告出资100000元,投资曾××承包的××生物化学制药厂项目,但没有约定双方的投资比例和风险、利润的承担,事实某原告也从未参与经营管理。故原告与曾××之间的合伙关系没有依法成立,不应由原告承担经营损失,故被告曾××应返还原告资金100000元。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20××年元月19日被告支付原告3000元,因被告未主张,本案不做处理。另原、被告之间合伙行为未成立,双方一直未结算,故原告主张权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因曾××与周××系夫妻,其家庭生活来源依靠曾××;此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曾××与周××夫妻二人应共同承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曾××与周××二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邹××人民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元,由被告曾××与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某、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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