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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与被告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伍××,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地址××市X区××路××号。

被告伍××,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户籍地××市X村委会,现住××市X区××街××号。

原告伍××与被告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伍××诉称:被告19××年前购买原告的红砖,因资金不足,欠付红砖款7560元,并于19××年8月15日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的红砖款4260元。被告伍××辨称:欠货款是事实,同意按计划支付。

经审理查明,19××年间,被告购买了原告的红砖,因资金不足,欠付红砖款7560元。19××年8月15日,被告出具了欠条给原告。20××年4月7日被告付款3300元。后原告伍××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而酿成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伍××当庭支付原告伍××人民币××××元,余款××××元在20××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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