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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市X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市X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X区××路××号。(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区××路××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省××县X镇××街××号。(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林×,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住××省××县X镇××路××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市X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任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担任记录。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张××,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20××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输电线路建设工程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被告承包了“××至×××××KV线路工程”,工程承包总价款为(略)元,工程期限自20××年3月14日开工,20××年7月15日全线竣工。该书签订后,被告到20××年5月才动工,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委托杨××以及聘请杨×、浦×、浦××安排具体事宜,原告依被告申请支付了135万元工程款,但被告收到工程款后,没有按进度支付足够民工工资,拖欠当地一些材料、房某、租某等费用,致使民工集体上访,经政府等部门协某,原告支付了民工工资20万元之后,被告的工作人员杨××又组织民工施工,但该工程没有经验收合格,就停工一走了之,货主、民工再次群众上访,政府再次协某,原告再次垫付工程款817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完成全部工程,但被告置之不理,不再施工,剩下工程量达××万多元。原告为了不使工程造成更大的损失原告又垫付工程款147629元,由于被告走了之后,又拖欠他人房某货款等,导致原告的工程设备及材料被扣押,以及参与工程的民工、技工多次上访,严重影响政府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及社会稳定,原告不得不又垫各种欠款及税款179290.5元,被告中途终止违约,直接影响了项目竣工,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特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7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施工合同,证实被告承包××至×××××KV线路工程,工程承包总价款为(略)元;

证据二、付款凭证,证实原告付款155万元;

证据三、承包合同,谢××、杨××承包××KV线路工程;

证据四、调查笔录及收条,证实原告代被告向谢××垫付工程款147629元;

证据五、证明和领条,证实通过政府协某原告垫付87100元工资;

证据六、调查笔录及收条,证实原告代被告付款154833.2元;

证据七,结算书,证实工程后期工程款××3601元;

证据八、税金结算,证实垫付税金24457.5元;

证据九、结算单,证实原告损失××.36万元;

证据十、原告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线路分公司的施工合同,证实原告工程承包给××××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线路分公司工程的价格为××3601元;

证据十一、输变电工程开工报告书、工程开工审批表;

证据十二、20××年1月5日××电力局出具的缺陷清单;

证据十三、20××年7月14日××县500QW输变电站建设协某指挥部出具的证明,以上三份证据证实被告方在××县承建××KV线路工程,并购买了材料及支付民工工资,现尚有部分材料款及民工工资尚未结算。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1、原告无权拿到工程,被告只是提供劳务,不是施工方;2、原告的开工报告没有办下来,被告才于20××年5月开工,责任在原告;3、原告的协某义务没有履行好,导致施工进度慢;原告没有提供材料,造成被告损失;4、原告要求被告加做合同外的工程,导致工程延期。

被告为证明其答辩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20××年1月7日施工合同,以原告举得合同为准;

证据二、浦××、徐××的证明,证实原告不提供材料造成延期,原告不做工程计量,征地补偿没到位;

证据三、工程量统计表,证实原告存在设计变更,但被告没有原件;

证据四、××变至×××××KV线路误工明细;

证据五、××变至×××××KV线路工人误工清理塔材工资明细,两份证据共同证实原告由于工期误工导致被告多支付了劳务工资,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证据六、××电业局停电区域图及××电业局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证实被告仅对原告方提供劳务,并没有承包建筑工程;

证据七、工程设计联系单,证实××变至×××××KV工程确有变更。该证据虽是复印件,但是是真实的,因被告无法取得该证据的原件;

证据八、税务发票(共4张),证实被告仅对原告方提供劳务,材料及劳务的税均是由原告方进行完税;

证据九、20××年3月9日的施工合同,证实被告与原告方共签订了两份合同,签订的人均是杨×。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建设工程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被告争持的后期工程进行鉴定,结论是,后期工程造价268174.6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均发表了充分的意见。

一、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一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无权发包;对证据二付款凭证有异议,认为没有实际到账;对证据三有异议,认为接地工程不是被告的工作内容;对证据四有异议,认为不真实,内容与被告无关;对证据五、六有异议,认为原告无权支付,工程款应当由被告审核后支付;对证据七有异议,认为工程已完工,不存在未作的工程;对证据八有异议,认为合同没有约定;对证据九有异议,是原告方单方面出具的;对证据十有异议,该施工合同是虚假的,因为被告的施工队是20××年12月××日,原告方承认通电时间是20××年1月10日,而该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年10月10日,因此该合同是虚假的;对证据十一、十二认为原告方是单方面出具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十三认为应当由施工方认可,如果任何一个工人可以到原告方处领取工资,这是与财务制度是不符的,该证据不能真实的反映所欠的工资款,且与该工程没有直接的关系;对本院委托所作的鉴定报告有异议,认为工程已完工,不存在未完工程。

二、原告对被告的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有异议,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证据三有异议,认为与被告无关,该工程是他人承包的;对该证据四、五有异议,认为1、按照法律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对其真实性有异议;2、对该两份证据的形式有异议,该两份证据形式不合法,所有证人的签名及施工单位都书写在同一张纸上;3、被告方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在证据上签字的证人就是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对证据六认为是复印件,无原件予以核对无法证实该证据的真实性,请法庭不予采信;对证据七认为是复印件,无原件予以核对无法证实该证据的真实性,且不能证实被告方所要证实的目的,请法庭不予采信;对证据八有异议,认为不是用于本案所涉的工程项目,应当是别的项目所开的完税发票;对证据九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本院委托所作的鉴定报告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十三符合证据规则要求,客观、真实的,应确认为有效证据。

二、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九符合证据规则要求,客观、真实的,应确认为有效证据。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二、三、四、五因证人未出庭作证,证据六、七是复印件,无原件核对,均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八是真实有效的,应确认为有效证据。

三、本院委托××××建设工程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被告争持的后期工程进行鉴定是科学有效的,应予确认有效证据。

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相关证据,本院依法确定如下事实:

20××年元月7日,××××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杨×代表公司与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变至×××××KV线路工程施工合同,甲方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被告。一、工程名称:××变至×××××KV线路工程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和内容:1、范围:本工程为××××至逍遥岩××KV送电线路工程共计11.5km(其中×××至×××7与××KV×××线共塔架设/3.5KM),其中预应力直线铁塔19基、转角耐张双杆2基,自立式单回路直线铁塔7基、单回路转角铁塔6基、双回路直线铁塔13基、双回路直线钢管塔1基;共使用开挖式铁塔基础104个、掏挖式铁塔基础24个、钢管塔基础1个。导线采用LGJ-300/25,架空地线采用GJ-50,其中砼浇制:1005.171立方。2、内容:施工前期工程,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杆塔工程,工地运输,架线工程,附件安装工程以及后期工程和××KV×线至××线与××KV×线接入点之间的导线拆除。二、工程承包方式及价款:根据甲、乙双方协某后确定,乙方只承包工程施工费,线路工程施工费:玖拾陆万壹仟陆佰元整,基础材料费及消耗性材料(炸药、雷某、导火索、油漆等):染拾贰万元整,拆旧费:肆万元整,10%的现场管理费:壹拾万零壹佰陆拾元整,工程承包总价款:壹佰捌拾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三、工程建设期限:工程自20××年3月14日开工,20××年7月15日全线竣工验收。四、承包价款支付,合同生效后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承包费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后付清工程承包费的94%,承包费的6%作为质保金,线路运行一年后,如未发生质量故障,便一次性全部付清质量保证金。五、违约责任,甲方工程中途发生设计方案变更,造成乙方返工及其它损失,由甲方补偿;乙方责任,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乙方负责无偿处理或返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工程未按期完工,每延期一天,罚款200元。因当地政府就土地征收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加上××××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杨×调任原告方任职。3月9日杨×代表原告与被告重新签订一份××变至×××××KV线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同前合同一致,只是合同签订时间改为20××年3月9日。双方按该合同履行。20××年4月27日原告取得了开工许可,5月4日被告方项目经理杨××安排人员动工,12月初在线路进行通电试验后,被告方项目经理杨××安排施工人员全部撤场。

20××年1月5日,××省电力公司××××电力局对××变至×××××KV线路验收检查发现:一、所有杆塔基础未进行平整,铁塔少塔材需要补材料;二、水泥杆无三牌,耐张塔无相序牌,全部杆塔接地不合格,需要重新开挖,回填土不够,未扳实,部分砼杆拉线未加装防盗螺帽,所有砼杆回填土不够,××号塔、××号塔需砌护坡;三、全线××号码××号,××号码××号,××号码××号有超高树竹,需砍清扫障,砍伐通道;四、××号、××号、××号、××号杆塔少步钉,需加装步钉;五、××号杆、××号杆、××号杆爬梯过低,需整改;六、××号钢抱杆地角螺帽无保护,××号杆腰拉过松,须调整;并出具一份缺陷清单。20××年1月10日被告方项目经理杨××与谢××签订一份接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谢××承建由被告承包的××变至×××××KV线路接地工程,范围是接地钢筋的旋转以及接地的掩埋及保护帽的工作。单价按4.5元/M结算,保护帽每基一百元;钢筋材料由被告提供。但缺陷清单上指出的其他问题,被告没有重新施工。原告检查后多次要求被告返工,但被告的项目经理杨××无法联系,被告也未作出反应。

20××年10月10日,原告将××KV××线后期工程交与××××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线路分公司施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和内容:1、范围:××KV××线××至××。2、内容:××KV××线××基砼杆三牌安装,××基铁塔补材,砍伐线路通道和××基杆塔接地不合格重新开挖敷设以及摇测。二、工程承包方式及价款:根据双方协某后确定,线路挂三牌施工费:贰仟贰佰元整;砍伐线路通道:贰万元整;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叁佰肆拾玖元整;铁塔补材、接地开挖敷设以及摇测以及接地材料费:贰拾玖万壹仟零伍拾贰元整;工程承包总价款:叁拾壹万叁仟陆佰零壹元整。三、工程建设期限:工程自20××年3月11日开工,20××年5月25日竣工验收。现工程已验收合格。

截止20××年12月23日原告共计支付被告工程款(略)元。因被告项目经理杨××撤离时,没有结清当地供货商的货款和民工工资,引发供货商和民工上访。20××年经××县X组织协某,原告代为垫付谢××工程款65929元,垫付民工工资81700元,垫付租某和货款154833.2元,(其中刘××租某1180元,李××租某4400元,李×××钢材款××492元,彭胜平河沙款2520元,魏××浇制费756××.2元,线管所货款48610元)另垫付各项税金24457.5元。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建设工程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被告争持的后期修复工程进行鉴定,结论是,后期工程造价268174.65元。

另查明,本纠纷的××变至×××××KV线路工程业主是××市电业局,本工程是××××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后转包给原告的。

本院认为,原告承建××变至×××××KV线路工程后,于20××年3月9日与被告签订的××变至×××××KV线路工程施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在工程未完工验收的情况下,撤出工地,原告多次通知被告无果,该合同事实上已经终止。因被告不能到场修复、完善,为避免损失扩大,原告将修复、完善工程重新发包给他人,该工程量经××××建设工程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造价为268174.65元,该鉴定是科学、有效的,被告应赔偿原告该损失268174.65元。另因被告在未结清周边货款、租某和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撤出工地,导致债主上访。原告在政府干预下,被迫垫付货款、租某和民工工资共计302462.2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关于税收问题,被告是施工方,应负担工程项目税收,原告垫付税金24457.5元,被告也应当返还原告。被告主张工程已完工,与事实不符;被告主张是原告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却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均不予采信;因被告没有主张要求原告按合同价格支付剩余工程款;再则,被告没有提交足额的工程税票,故本院不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省××电力建设总公司赔偿原告××市X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损失××××元;

二、被告××省××电力建设总公司返还原告××市X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货款、租某、税金和民工工资共计××××元。

上述一至二项共计××××元由被告××省××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元,保全费×××元,合计×××元,由被告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某、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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