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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犯强奸罪、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略)。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5年9月2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此次又因涉嫌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恩贵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唐花、人民陪审员祝君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1月8日、12月2日先后两次在本院第五审判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畅担任庭审记录。(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峦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1日13时50分左右,被告人潘某(冷水滩区潇水人家一分店传菜员)到被害人李某丁正在打扫卫生的威姿包厢里玩。后潘某包厢里只有他与李某丁人之际,将包厢门关上并反锁,冲上去将李某丁压在地上,抚摸李某丁乳房,并欲脱掉李某丁衣服实施强奸,遭李某丁反抗,后因有人闻声来敲门,潘某方未得逞,其见事情败露,抓起李某丁掉在地上的手机,起身开门逃跑。经审查,李某丁被抢手机价值600元。被告人潘某于2011年8月12日被抓获归案。

该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三十六条、第二某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在被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在强奸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使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故提起公诉,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某辩称其并没有想与李某丁发生性关系,也没有非法占有李某丁手机的意思,因此其行为既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受害人李某丁均系冷水滩区潇水人家一分店服务员。2011年8月11日13时50分左右,潘某到李某丁正在打扫卫生的威姿包厢里玩,后潘某看见包厢里只有自己与李某丁二某,就将包厢门关上并反锁,李某丁见状大声喊叫,潘某冲上去将李某丁压在地上,抚摸李某戊乳房,欲与李某丁发生性关系,李某丁反抗并大喊“救某”,潘某就用手捂住李某戊嘴巴,将李某戊左手手腕、脖子以及脸部抓伤。这时有人闻声赶来敲门,潘某见被人发现,就从李某戊身上爬起来,抓起李某丁掉在地上的手机逃离现场。经审查,李某丁被抢手机价值6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5年9月2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6月7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害人李某丁陈述证实,2011年8月11日中午13时50分许,她和另一个女服务员胡某正在潇水人家一分店威姿包厢里面打扫卫生,一个男传菜员进来对她说:“我帮你搞卫生好不好”,她不同意。那个男传菜员就坐在包厢里看她搞卫生,因另一包厢客人要胡某打饭,等胡某出去后,那个男传菜员就把威姿包厢的房门关起并反锁,她看这个传菜员意图不轨,就喊:“你把门打开。”那个男传菜员说:“我打不开门,要么你自己来开。”当时,那个男传菜员站在门口,她在包厢里面就大声喊“救某”。那个男传菜员就向她跑过来将她抱起压在地上,并隔着衣服用手掐她的乳房,她想推开那个男传菜员但推不开。后那个男传菜员想脱她的上衣,由于她躺在地上并不停的挣扎,那个男传菜员无法将她的上衣脱出。接着,那个男传菜员用嘴巴来亲她的嘴巴,她就用手臂捂住自己的嘴巴,并一直大声呼救,那个男传菜员又用力掐住她的脖子、捂住她的嘴巴,不准她叫出声音。她的左手手腕,脖子以及脸部都被那个男传菜员抓伤,乳房被男传菜员掐的很痛,她认为那个男传菜员是想强奸她,由于她奋力反抗,后门外有人来敲门,那个男传菜员将她放在裤子口袋里的手机抢走了;2、证人胡某证实,2011年8月11日13时许,她在威姿包厢里面看李某丁搞卫生,潘某就对着李某丁说:“我帮你搞下卫生好不好。”李某丁不让潘某帮其搞卫生,潘某就坐在包厢里看着李某丁搞卫生。这时,她服务的包厢的客人叫她打饭,她就出去了,她刚走出门,潘某就把包厢门锁上了。当她再次回威姿包厢时,她发现威姿包厢门口站满了人,她就跑过去看,发现李某丁身上脏脏的,好像被人打了一样。最后她才知道是李某丁被潘某猥亵,由于有人敲门,潘某心急把李某丁踢倒在地,顺便把李某戊手机给抢走;3、证人秦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8月11日,她到楼上去时听说李某丁被潘某猥亵;4、证人秦某丙证言证实,2011年8月11日14时许,她正准备帮她徒弟搞卫生,由于扫帚不够,她就去别的地方找扫帚,当她经过威姿包厢的时候,听见包厢里有响动,门是关着的,她就敲了下包厢的门,敲了门后她正转身走时,突然,一个男子从包厢里冲出跑走了。她马上走到包厢里,看见李某丁躺在地上哭,听李某丁说其搞卫生时,那个男子把李某丁按倒地上摸她身体,被那个男子抓伤并流了血,那个男子在猥亵李某丁后还把李某戊手机拿走了;5、对李某丁所作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潘某就是对她进行猥亵及抢走她手机的犯罪嫌疑人;6、扣某、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从被告人潘某处扣某康佳牌6690型号手机一部,并返还给受害人李某丁;7、刑事照片,证实了被抢手机的概貌、受害人及被告人被抓伤的情况;8、(2005)番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了被告人潘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的刑期及刑满释放的时间;9、手机销售单据,证实被抢手机购买于2011年7月24日,价值600元;10、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潘某犯罪时已成年;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潘某系被抓获归案;12、被告人潘某的供述证实,他是2011年8月9日才到冷水滩区潇水人家一分店做传菜员的。2011年8月11日中午1时多,一个姓李某丁女仔和另外一个女仔在包厢内搞卫生,他比较喜欢姓李某丁女仔,想与姓李某丁女仔发生性关系,等生米煮成熟饭后,他好和那个女仔做朋友。于是,他就到姓李某丁女仔搞卫生的包厢里与姓李某丁女仔套近乎,讲要帮她搞卫生,可是姓李某丁女仔却说:“你去做好你自己的事情,我不要你帮我搞卫生”。于是他就坐在包厢内看着姓李某丁女仔搞卫生。后另外那个女仔出去了,他就去将包厢的房门关上并打了反锁。姓李某丁女仔看到他关了门,就叫他把门打开,他就说:“我开不开,你要开,你就自己来开。”他当时就站在包厢门口,姓李某丁女仔就在包厢内喊叫,他就跑过去想抱着姓李某丁女仔,姓李某丁女仔就跑开躲着他,他冲过去用双手抱着姓李某丁女仔将其压倒在地,姓李某丁女仔躺在下面,他全身扑在姓李某丁女仔的身上并用手隔着衣服摸姓李某丁女仔的乳房,姓李某丁女仔拼命反抗并用手朝他身上乱抓,试图想挣脱。接着,姓李某丁女仔就大声喊“救某”,他就用手捂住姓李某丁女仔的嘴巴,姓李某丁女仔将他的手咬了一口。这时候包厢外面有人在敲门,他有点害怕,就从姓李某丁女仔身上爬起来准备想跑,发现姓李某丁女仔裤子口袋里的一台白色手机掉落在地上,他就捡起手机跑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受害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被告人潘某欲奸淫李某丁,并在强奸未遂后抢走李某戊手机,有受害人李某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刑事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互相吻合,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潘某当庭提出其没有想与李某丁发生性关系,也没有非法占有李某丁手机的意思,其行为既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潘某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强奸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某六十三条、第二某三条第一、二某、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某、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第一、二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某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押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某。

审判长林恩贵

代理审判员唐花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二0一一年十二某二某

代理书记员刘畅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某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某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某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某、救某物资的。

第二某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某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某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二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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