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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长流镇琼华经济合作社与谭某乙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时间:2000-12-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292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X镇琼华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谭某甲,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创文,海口市秀英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立亚,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口市X镇琼华经济合作社(下称琼华经济社)因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00)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庭长黄晓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甘文萍、李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2000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创文,被上诉人谭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亚到庭参加诉讼,陈述了案件事实,发表了辩论意见。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琼华经济社上诉称:被上诉人承建上诉人的道路,虽然已经上诉人验收,但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工程决算只有上诉人签名,被上诉人没有签名,决算程序不合法,决算的内容没有依据,不符合事实。决算的路X路面砼体多两倍。原判决对事实没有查清而作判决,请二审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或改判。

被上诉人谭某乙答辩称:上诉人认为工程决算程序不合法,与事实不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所建工程于1995年9月竣工,上诉人11名村干部验收合格,上诉人加盖公章认可,工程决算造价也签名盖章。上诉人工程验收结算至今五年长期拖欠工程款严重违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给予维持,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经审理查明,法庭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调查事实如下:

1995年7月间,上诉人琼华经济社为解决村里群众交通不便的问题,集体讨论通过了对琼华村X路改造修建的决定,由琼华经济社分段发包给几位群众修建。被上诉人谭某乙承建水井田公路、三队巷路、水井路、光照路路段,双方口头约定由被上诉人谭某乙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修路的全部资金由谭某乙垫付,工程竣工后由村干部集体验收,按建造面积进行决算。上诉人琼华经济社同意垫付款待本村土地被征用后从补偿款中支付。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1995年8月被上诉人谭某乙组织施工队对上述道路进行了施工,同年9月18日道路全部按图纸施工完毕,经上诉人琼华经济社X名干部进行工程验收,认为所建道路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同意交付使用。11名村干部共同在《琼华村X路工程验收单》上签名,并加盖上诉人琼华经济社的公章。工程验收后,已实际投入使用。1995年10月15日海口市长流水利站的吴国凯根据设计图纸及经对工程实地丈量对工程进行了决算。确认总工程费共计(略).35元。上诉人的11名村干部均在决算表上签名确认。上诉人琼华经济社也加盖了公章。此后,因上诉人资金紧张,未能支付工程款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曾多次请求上诉人付款但未能得到解决。为此被上诉人遂将案诉至原审法院。一审期间,上诉人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了丈量,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工程量不符。二审庭审上诉人对工程质量问题表示放弃异议。但要求对工程量鉴定重新确认。

上述事实认定,有道路工程验收单、决算表、证明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质证,可以做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处理意见如下:

上诉人琼华经济社为解决群众交通不便的问题将部分道路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承建,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设计图纸修建的水井田公路、三队巷道、水井路、光照路已在1995年9月8日竣工通过了上诉人的验收,并已交付使用。但上诉人至今仍拖欠被上诉人的工程款分文未付。已经构成违约。被上诉人承建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经海口市长流水利站的吴国凯决算工程款为(略).35元。该工程款已在1995年10月15日经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等11名村干部审核签名认可,上诉人亦加盖了公章予以确认。并多次表示同意给予支付。因此,该工程款应予确认。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略).35元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的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承建的道路工程与事实不符,工程决算程序不合法,要求重新确认工程量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73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晓

审判员甘文萍

审判员李燕

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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