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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06-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高民终字第32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甲X号。

法定代表人茅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明友,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浩仑,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甲X号。

法定代表人茅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国斌,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涵君,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告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群,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群,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并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孙苏理

审判员魏湘玲

二○○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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