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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卢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74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村X号。

被执行人卢X,男,1982年X月X日生,汉族,系西安市XXX小吃店店主,住西安市X村X栋X单元X楼X号。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卢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XX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为1145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秦勇

执行员刘良山

执行员杨子江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海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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