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黄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武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5日被武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2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武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某押于武鸣县看守所。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9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桂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210国道从南宁往武鸣方向行驶,被害人蓝XX驾驶桂x号二轮摩托车相对方向行驶,两车在武鸣县210国道2988KM+300M处会车时,因黄某甲驾车未靠右侧行驶,致使两车在道路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蓝XX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蓝XX不负事故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汇款凭证、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证明;2、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乙醇定性定量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等。

另查明,在案件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留在现某等候交警前来处理事故,在到案后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事实;被害人蓝XX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mg/100mL;本案的民事赔偿诉讼经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人黄某甲及肇事车辆车主王宋华、车辆挂靠单位南宁市恒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投保单位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赔偿被害人蓝XX的家属覃翠姣等共计386201元并已支付完毕。但被害人家属覃翠姣等因赔偿方面的问题不愿意谅解被告人黄某甲,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黄某甲于案发后主动留在现某等候交警前来处理事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经过诉讼程序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2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恒斐

人民陪审员潘稔

人民陪审员方秀丽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陆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