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21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郑州市中原区郑州工业贸易学校男生宿舍,趁寝室无人之机,用自己的钥匙将赵某某的壁柜打开,把柜内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和一部卡西欧照相机盗走藏匿。4月24日下午,高某某拿着电脑去科技市场卖,因嫌价格低没有卖掉,在回学校的路上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盗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4832元,被盗卡西欧照相机价值55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牛某某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取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购物发票复印件、领条、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第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华红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孙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