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与被告韦某、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何某、谢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男。

原告杨某乙,男。

原告杨某丙,女。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覃伟筠,男。

被告韦某,男。

被告陈某,男。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荣,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X号财富中心13A楼。

负责人张某丁,该公司经理。

被告何某,男。

被告谢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张某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某萍,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与被告韦某、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称“平安保险贵港中心支公司”)、何某、谢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以下称“财产保险新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覃伟筠,被告韦某、陈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荣,被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暨被告何某,被告财产保险新邵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韦某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保险贵港中心支公司的负责人张某丁经本院传票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共同诉称,2012年2月23日15时,杨某驾驶“桂x”摩托车由平南县X镇往南梧二级公路方向行驶至大安镇X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向由被告韦某驾驶的“桂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x挂”挂车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由被告何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湘x”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杨某连人带车跌地被“桂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x挂”挂车的左后轮碾压,造成杨某当场死亡,“桂x”摩托车与湘x”轻型普通货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韦某、何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桂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x挂”挂车的车主是被告陈某,被告陈某为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贵港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湘x”轻型普通货车的车主是被告谢某,被告谢某为该车在被告财产保险新邵支公司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杨某是农村居民,但生前在深圳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因此,原告由于杨某的死亡导致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730100元、丧葬费15921元、交通费1000元、处理事故误工费435.24元、摩托车损815元、鉴定费100元,共748372.04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的748372.04元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平安保险贵港中心支公司、被告财产保险新邵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497837.82元给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某、韦某、何某、谢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对其陈某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3份,证实原告身份情况;2、《户籍登记证明》1份,证实原告与杨某的关某;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实本交通事故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韦某、何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当场死亡;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劳动合同》2份、《工资单》1份,证实杨某生前于2010年9月至2012年1月在深圳市恒泰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5、《价格鉴定结论书》1份,证实经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桂x”摩托车车损815元;6、《深圳市恒泰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证明》1份,证实杨某生前在该公司居住。

被告韦某、陈某共同辩称,被告陈某是“桂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x挂”挂车的车主,被告韦某是被告陈某雇佣的司机。被告陈某为“桂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x挂”挂车在被告平安保险贵港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对原告合理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预付给原告的丧葬费8000元,原告应予以返还给被告陈某;被告陈某为“桂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x挂”挂车支出施救费、停车费2280元,原告应按80%的比例赔偿1824元给陈某。

被告韦某、陈某为其辩解共同提供的证据:1、《收条》1份,证实被告陈某预付丧葬费8000元给原告;2、《收据》3份,证实被告陈某支出施救费、停车费2280元;3、《保险单》4份、《保险条款》1份,证实被告陈某为“桂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x挂”挂车在被告平安保险贵港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4、《领车通知书》1份,证实交警部门扣押“桂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x挂”挂车的时间;5、《行驶证》1份,证实被告陈某是“桂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x挂”挂车的车主。

被告平安保险贵港中心支公司没有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何某、谢某共同辩称,“湘x”轻型普通货车的车主是被告谢某,被告何某是被告谢某雇佣的司机。被告谢某为该车在被告财产保险新邵支公司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原告合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被告谢某预付给原告的丧葬费8000元,要求原告直接抵扣或返还。

被告何某、谢某为其辩解共同提供的证据有:《收条》1份,证实被告谢某预付丧葬费8000元给原告。

被告财产保险新邵支公司辩称,“湘x”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财产保险新邵支公司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是300000元。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本公司愿意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何某为湘x”轻型普通货车在本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已约定绝对免赔额500元,并且,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险,因此,根据本案的事故责任,应扣除5%的免赔率。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只应该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被告财产保险新邵支公司为其辩解共同提供的证据有:1、《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2份,证实被告何某为“湘x”轻型普通货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绝对免赔额500元,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险;2、《保险条款》1份,证实次要责任的的免赔率是5%;3、《投保确认书》1份,证实被告财产保险新邵支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

经审理查明,被告平安保险贵港中心支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被告韦某、陈某提供的证据1、2、3、4、5,被告何某、谢某提供的证据有《收条》,以及被告财产保险新邵支公司提供证据1、2、3,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某、合法性的特征,因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为此,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2月23日15时,杨某无证驾驶逾期检验的“桂x”二轮摩托车由平南县X镇往南梧二级公路方向行驶至大安镇X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向由被告韦某驾驶的“桂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x挂”挂车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由被告何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湘x”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杨某连人带车跌地被“桂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x挂”挂车的左后轮碾压,造成杨某当场死亡,“桂x”摩托车与“湘x”轻型普通货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2012年3月9日,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12)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韦某、何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桂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x挂”挂车的车主是被告陈某,被告韦某是受雇佣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韦某是从事雇佣事务。被告陈某为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贵港中心支公司分别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桂x”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是300000元(且投保有不计免赔险)。“湘x”轻型普通货车的车主是被告谢某,被告何某是受雇佣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何某是从事雇佣事务。被告谢某为“湘x”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财产保险新邵支公司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是300000元(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险),且约定绝对免赔额500元,负次要责任免赔5%。杨某是农村居民,生前于2010年9月至2012年1月在深圳市恒泰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杨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预付给原告丧葬费8000元,被告陈某为“桂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x挂”挂车支出施救费、停车费2280元。被告谢某预付给原告丧葬费8000元。2012年5月15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431337.03元。诉讼中,原告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总额变更为497837.82元。2012年5月31日,被告陈某提起反诉,诉讼中,被告陈某撤回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某担;(二)原告的各项损失是多少。

本院认为,(一)关某本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某担问题。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韦某、何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韦某、何某的行为侵犯了杨某的生命权。由于被告韦某、何某是受雇佣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韦某、何某是在从事雇佣事务,因此,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车主被告陈某、谢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韦某、何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陈某为“桂x”重型半挂牵引车、“桂x挂”挂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谢某为“湘x”轻型普通货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有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因此,对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平安保险贵港中心支公司、被告财产保险新邵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某、谢某分别按20%的比例承担责任,由被告平安保险贵港中心支公司、被告财产保险新邵支公司分别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二)关某原告各项损失是多少问题。杨某是农村居民,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某据,以及经本院到深圳市恒泰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核查,杨某生前于2010年9月至2012年1月在深圳市恒泰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因此,根据相关某定,原告请求死亡赔偿金按2012年度《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深圳)36505.04元/年标准计算,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00元,因其无法提供相关某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原告的各项损失有:死亡赔偿金730100.80元(36505.04元/年×20年)、丧葬费15921元、处理事故误工费435.24元(48.36元/天×9天)、摩托车损815元,共747272.04元。对原告的747272.04元损失,由被告平安保险贵港中心支公司在“桂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x挂”挂车投保的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220000元给原告;由被告财产保险新邵支公司在“湘x”轻型普通货车投保的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110000元给原告。剩余的417272.04元(747272.04元220000元110000元),由被告平安保险贵港中心支公司在“桂x”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按20%的比例直接赔偿83454.41元(417272.04元×20%)给原告;由被告谢某按20%的比例计算得83454.41元(417272.04元×20%),扣除5%不计免赔与绝对免赔额共4672.72元(83454.41元×5%+500元)由被告谢某承担赔偿责任,剩下78781.69元(83454.41元4672.72元)由被告财产保险新邵支公司在“湘x”轻型普通货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直接赔偿。为此,被告平安保险贵港中心支公司共应赔偿303454.41元(220000元+83454.41元)给原告;被告财产保险新邵支公司共应赔偿188781.69元(110000元+78781.69元)给原告。原告在庭审中同意返还预付款8000元,同意按60%的比例赔偿施救费、停车费1368元(2280元×60%),合计返还9368元给被告陈某;被告谢某预付给原告的8000元,原告在庭审中也同意抵扣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后剩余部分返还给原告,因此,原告应返还3327.28元(8000元-4672.72元)给被告谢某,被告谢某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直接赔偿303454.41元给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原告在该赔偿款中直接返还9368元给被告陈某);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直接赔偿188781.69元给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原告在该赔偿款中直接返还3327.28元给被告谢某);

三、驳回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68元,减半收取4384元,由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共同负担178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负担26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768元(收款单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费帐号:(略),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吴胜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杨某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