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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音乐书店、上海声像出版社邻接权纠纷案

时间:2003-0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122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石晶晶,北京市中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音乐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书店副经理。

被告上海声像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东亚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社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音乐书店、被告上海声像出版社邻接权纠纷一案后,上海声像出版社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该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徐家汇区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告在起诉上海声像出版社的同时,又同案起诉了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音乐书店实施的发行行为。鉴于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音乐书店的住所地及其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地均在北京市东城区,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海声像出版社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声像出版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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