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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声像出版社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邻接权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3-05-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高民终字第45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声像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东亚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石晶晶,北京市中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音乐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44岁,汉族,该书店职员,住(略)。

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与请求是:本案的法律责任应由上海声像出版社承担,与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音乐书店无关,因为该店只是销售者;上海声像出版社的住所地为上海市X路X号东亚大厦,故本案应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此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基于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音乐书店销售的涉案磁带系由上海声像出版社出版,而将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音乐书店和上海声像出版社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因被告之一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音乐书店的住所地以及被控侵权行为地均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选择该院作为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的上诉理由并无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声像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锦川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张雪松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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