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与李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3-04-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高民终字第30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村西南财经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52岁,汉族,四川省版权事务中心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34岁,汉族,住(略)—3—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45岁,满族,清华大学副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76岁,汉族,国家林业局离休干部,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三联韬奋图书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军,北京吴栾赵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焰,北京吴栾赵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某,上诉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以其与被上诉人李某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锦川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ΟΟ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迟雅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