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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室。

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室,系被上诉人×××之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河北省×××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与×××的婚生女。1999年7月,被告与原告之母×××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原告由母亲抚养,×××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以上事实有:×××人民法院(1999)××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1份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河北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0318元计算,每月支出应为860元,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及被告负担能力,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偏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每月1O日前给付原告×××抚养费4OO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某明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上诉称,第一,2011年11月,×××人民法院打电话给我说×××把我告了。我说×××这个名字是×××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改的,我不同意,有什么事改回原名再X,法院就不应受理此案。奇怪的是,我提出的理由×××法院没有给我答某复,没有给我下达开庭传票,在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竟然下达了判决书,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一审法院竟出现了这样奇怪的事。第二,我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每月工资783.20元,我现在又有了一个孩子,只有十个月大。判决书上说考虑到我的负担能力才由原告主张的600元减少到400元,余下的300多元钱连奶粉钱都不够。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答某辩称,一、改名字的问题,是我自己愿意改的。2002年我上小学之前,我母亲×××在征得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帮我把名字改成了×××,这么多年上诉人也是知情的,从来没有反对过,我认为他是认可的。二、上诉人的收入我觉得不止他自己说的这个数,他的收入不仅仅是他的工资,现在也没有700多元的工资。另外上诉人一直在搞股票,有很多人知道。去年的时候还对我说要买车。他大部分的收入是来自股票。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克服一切困难,努力保障子女的生存和必要的教育权利。本案上诉人在×××年与被上诉人之母离婚时,并未直接抚养被上诉人,尽管当时法院判决上诉人每月支付100元的抚养费,但随着被上诉人年龄的增长、物价水平的提高以及教育等费用的支出,被上诉人现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于情于法皆有依据,原审法院根据河北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标准,判决上诉人承担婚生女每月400元的抚养费并无不妥,应予以维持。双方当事人应珍惜父女亲情,在法院判决后,妥善处理案件纷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建伟

审判员柴秋芬

审判员丁宗发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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