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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廊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合作联合社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廊坊市××合作联合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4日作出的(2011)廊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廊坊市××合作联合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廊坊市××合作联合社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廊坊市××合作联合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廊坊市××合作联合社对位于廊坊市X路×号,土地证号为廊国用(2005)第×××号、面积为20408.81平方米的土地具有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廊坊市××合作联合社位于廊坊市X路×

号,土地证号为廊国用(2005)第×××号、面积为20408.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忠磊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薛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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