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新疆铁道支行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纠纷案

时间:1999-06-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经终字第3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新疆铁道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路X号。

负责人:陈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蔡宝成,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玉涛,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乌某木齐市友好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该公司监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詹绪云,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新疆铁道支行(以下简称铁道支行)为与被上诉人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好股份)存款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新经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6年12月27日,铁道支行与友好股份签订一份存款协议,约定:友好股份为乙方在甲方铁道支行处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三个月(到期日为1997年3月27日),利率为324‰;此款由乙方划到甲方指定的账户,并由甲方支配使用,乙方不得提前支取,到期甲方连本带利一次性划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届时如甲方不能将乙方本利一次性划到乙方账户上,甲方必须无条件地承担法律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承担每延期一天本金2%的罚金;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协议至期限届满,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付;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变动,应提前15天通知,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即生效。该协议加盖了双方单位公章和友好股份法定代表人蔡仁山印章,铁道支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徐铁柱在该协议上签字。同日,友好股份在铁道支行开立账户,账号为(略),并于当日从中国银行将2000万元款项划入该账户。铁道支行亦于当日通过转账支票向友好股份支付利差(略)元。1997年1月1日,友好股份开具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铁道支行徐铁柱,该支票载明收款人为铁道支行,用途为存款。同年1月3日,铁道支行国际业务部向友好股份出具一张收到友好股份2000万元存款的收据,该收据加盖了铁道支行国际业务部的公章。此后,徐铁柱将该转账支票收款人铁道支行后面添加了新疆辅德机电公司几个字,并将存款改为借款,然后将该款项兑付给新疆辅德机电公司(以下简称辅德公司)。存款期限届满,友好股份向铁道支行取款未果,遂于1997年4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铁道支行支付存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略)元及违约金(略)元并承担诉讼费。

另查明:中共乌鲁木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于1997年5月16日在查办铁道支行有关人员违纪案件中,因涉及友好股份,当即没收铁道支行给付该公司的(略)元利息,并将该利息上缴市财政。

原审法院认为:友好股份与铁道支行之间虽有存款协议,证明双方系存款关系,但当友好股份将转账支票交与铁道支行,该行将支票涂改并予兑付后,双方实际又形成了一种票据关系,根据票据法第九条之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铁道支行明知票据被更改,本应将无效的票据退给出票人友好股份,但其却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违规操作,仍将此无效票据承兑并将款项支付给他人,致使友好股份存款2000万元流失并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对此,铁道支行显然具有过错,理应对友好股份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友好股份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铁道支行辩称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经办人负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铁道支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友好股份损失(略)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铁道支行承担。

铁道支行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性质是非法借贷关系,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而非票据纠纷。友好股份的2000万元资金其流向本意就是转入用资方辅德公司,故该2000万元资金转入用资方辅德公司并不违背出资方友好股份的本意,在该资金转入用资方以后,友好股份并未提出异议,且于转账的同时就收取了用资方转给出资方的高额利差82万元。友好股份是在其资金被用资方辅德公司挥霍不能返还时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显然是一种转嫁风险的行为。票据只不过是友好股份非法借贷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和过程而已,如果不是为了非法借贷,就不会出现这张票据。原审法院不按存单纠纷定性,不适用有关存单的司法解释处理本案是错误的。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1997)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由友好股份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友好股份答辩称:本案不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而是一起票据纠纷。友好股份按铁道支行的要求将2000万元款项转入该行指定的银行大户,该行将款项如何使用与友好股份无关。铁道支行违反票据法,将一张友好股份按其要求开出的有效支票予以涂改、变造,并予承兑付款,致使友好股份存入铁道支行的2000万元款项流入第三方,对此,铁道支行应承担法律责任。(略)元利差是按协议约定由铁道支行支付给友好股份的,至于该行从何处划款支付给友好股份,友好股份无义务审查。友好股份根本不知道有一个用资人辅德公司。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友好股份与铁道支行于1996年12月27日签订的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其有效。友好股份依该存款协议,将2000万元款项通过中国银行转入其在铁道支行的账户,然后从该户转出并开出转账支票给铁道支行,该转账支票载明收款人为铁道支行,铁道支行亦承认收到了该笔款项并于1997年1月1日向友好股份开具了一张收据,该收据载明该款用途系存款,据此,应认定友好股份与铁道支行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并已实际履行。铁道支行收到友好股份开出的转账支票后,该行工作人员徐铁柱在该转账支票收款人铁道支行后面添加了辅德公司几个字,并将该笔款项付给辅德公司使用,从而形成了铁道支行与辅德公司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由于铁道支行不能举证证明其上述行为系受友好股份的指令所为,因此铁道支行与辅德公司之间另一法律关系的形成与友好股份无关。本案审理的系友好股份与铁道支行之间的存款关系,其性质应认定为存款纠纷,友好股份向铁道支行开出的转账支票系本案存款关系中的一个环节,且铁道支行承认收到了该转账支票所载明的2000万元款项并向友好股份出具了收据,故原审认定本案系票据纠纷不当。友好股份于签订存款协议当日收取的铁道支行支付的(略)元利差应不予保护,该利差应抵扣本金,故友好股份实际存入铁道支行的款项应为(略)元。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铁道支行的上诉理由中除认为原审定性不准确外,其余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铁道支行向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略)元款项以及从存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的存款利息(存款期内按存款协议约定的月利率324‰计息,存款期外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利率分段计付利息)。

上述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略)元,共计(略)元,由中国建设银行新疆铁道支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瑞柏

审判员于松波

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一九九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沙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