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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甲,(基本情况略)。

被告袁某乙,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龙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诉称:2010年12月21日,原告到被告兴建住宅房的工地义务帮工时从二楼摔下来受伤,由被告送往黄草朱昌仁医生家里草药治疗39天,于2011年1月29日好转出院。2012年2月24日,原告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陆级伤残,损失工作日为412天。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检查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司法医学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2220元;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袁某乙辩称:原告受伤是由于原告过于自信,不注意自身安全和违规作业造成,被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责任义务,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1日,原告王某到被告袁某乙自建住房的工地帮忙挑砖,当日下午4时许,原告挑红砖至三楼时,因架子树断掉,原告与其他3人从二楼摔下受伤,当日,原告经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2、左耻骨下支骨折。次日,被告将原告送往黄草镇朱昌仁医生家进行草药治疗,原告于2011年1月29日好转出院,其治疗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2012年2月24日,原告的损伤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陆级伤残,其损失工作日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412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袁某乙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医疗检查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0000元,限2012年5月11日给付10000元,2013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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