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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基本情况略)。

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女,(基本情况略)。

被告张某乙,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龙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及被告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母亲罗某某与被告张某乙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2月2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张某乙支付原告生活费每月1000元,并承担原告一半的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然而,离婚至今被告没有支付分文费用给原告,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生活费24000元以及利息2000元,共计2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2、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000元的抚养费用,于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4日,原告母亲罗某某与被告张某乙登记结婚;2009年2月6日,原告原告张某甲出生。2010年2月25日,原告母亲罗某某与被告张某乙因感情不和在四川省宜宾市X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张某乙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给原告张某甲,原告的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由原告母亲罗某某和被告张某乙各承担一半。离婚后,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用,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乙给付原告张某甲自2010年2月25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期间的抚养费6000元,该款限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

二、被告张某乙自2012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张某甲抚养费400元,至原告张某甲年满18周岁止;

三、原告张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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