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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与钟某某、珠海市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香港威林航业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1999-05-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6)交提字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交提字第X号

原审上诉人: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X号鹰君中心二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连仲,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宗,香港威林航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上诉人:钟某某,男,“汕尾(略)”渔船船主。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X巷X号。

委托代理人:季雷,广东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珠海市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东明,广东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香港威林航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X号鹰君中心二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连仲,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宗,该公司法律顾问。

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以下简称易发公司)、香港威林航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林公司)与钟某某、珠海市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以下简称珠海打私办)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9月11日作出(1994)粤法经二上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易发公司和威林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1996年10月11日作出(1996)法交提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7年7月28日至30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及(1996)法交提字第X号、(1996)法交提字第X号案。原审上诉人易发公司和原一审被告威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连仲、王瑞宗,原审被上诉人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季雷,原审被上诉人珠海打私的委托代理人梁东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认定:“汕尾(略)”船系钢质拖网渔船,船舶总吨位155吨,船长29米,宽6.6米,型深3.7米,主机功率为(略)+99KW×2。于1992年6月4日在中国汕尾渔港监督办理船舶登记,船舶所有人为钟某某。1992年11月24日,该船被珠海打私办征用参加海上缉私,改用船名“公边001”。当日0230时,该船自香洲港启航开往担杆岛水域缉私,船上共有21人,其中武警战士4人,协助人员2人,渔民14人,家属1人。同年11月25日约0300时,“公边001”船驶抵担杆岛水域。根据“公边001”船当班驾驶员苏祖旺的证词陈述:大约0400时,雷达观测到后面有几艘船,据报其中一艘可能是从香港开出的走私船,当时“公边001”船航向大约080°,速度7至8节,0430时航向大约070°,速度转慢,等待走私船到来,当时能见度3至4海里,0450时“公边001”船定船位北纬22°08’、东经114°31’,见到左边有一艘船开过来,看见船上有一盏绿灯和几盏淡黄色的灯。“公边001”船驶过去拦截来船,开射灯、警灯、鸣笛,用射灯照射来船的甲板和驾驶台,见到对方船驾驶台为白色,甲板上有许多集装箱,来船减速,“公边001”船接近其船头的一刹那,来船突然左转并加速,其左边船头撞向“公边001”船左舷机舱部位,两船互相擦碰,碰撞时间大约0500时左右,由于局面紧急,“公边001”船慌忙中没有定位。之后,“公边001”船尾部先进水,大约10分钟某沉没,船上人员全部落水。“公边001”船当班轮机员苏华在1992年12月12日向广州港监陈述:对方船尾有一行外文字母,其中倒数第之个字母为“O”字。船员苏旺陈述:对方船尾部外文有一个英文“A”字母,大约在中间位置。“公边001”船落水人员中,有15人被美国军舰救起,5人死亡,1人失踪,根据美国军舰与香港海事处和海事救助中心的无线电通话记录,救助从1992年11月25日0720时开始,0745时结束,救起位置是北纬22°09’。3、东经114°33’.1。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某观返站(以下简称观通站)的观测记录,编号为036批的公安艇在雷达荧光屏上的光点与编号为847批的外国商船的光点发生合批,时间是1992年11月25日0513时,合批位置是北纬22°09’.9、东上114°31’.5;036批在0520时光点消失,消失位置是观通站方位65°,距离14海里。

根据香港海事处1992年11月25日0416时至0800时的雷达观测记录,当天从香港水道开出往东航行的船舶有“易发”轮((略))和另一艘编号为“W500”的船舶,其雷达观测的“易发”轮航迹与观通站记录的847批外国商船航迹基本吻合。“易发”轮是集装箱货轮,总登记吨位(略)吨,船长157.39米,宽22.93米,11月25日0513时经过光点合批位置。1992年12月2日,张家港海上安全监督局对“易发”轮现场勘查结果表明:“易发”轮左舷前肩后方至舷梯处水线以上3.5米至5米的范围内,有长约100米断断续续指向船尾方向的擦痕,船钟某其后的擦痕尤为明显,擦痕新鲜。勘验人员采集了该轮油漆损伤部位的漆膜样品,经广州市公安局检验,结论为:送检的从“易发”轮提取的油漆中含有与对照样本(“汕尾(略)”船相同油漆)油漆相同的成分。

香港海事处证实:“W500”是VTC给一艘船命名的一个代码或标号,该标号不能显示一艘船的身份;没有出具过文件证明“W500”是一艘船名为“(略)”的船。

易发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参与救助的英国海军“PEA-COCK”号船长的证词称,在搜救中通过发现一条新鲜油迹带发现了沉船位置,在北纬22°09’。4、东经114°34’.1。易发公司并提交了香港威信海事工程公司、香港环球电仪地理勘探有限公司对沉船的测量探摸报告及一个船灯灯座,广州港监曾于1993年1月4日发布航海通告指出,在担杆水道存在沉船,位置是北纬22°09’.11、东经114°34’.1。

本案碰撞事故造成:钟某某的船舶沉没、财物灭失、生产损失、处理海事所发生费用的损失等共计人民币2,390,400元,港币20,000元;珠海打私办的财产损失、搜寻死难者费用、海事取证和海事处理等费用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26,420元:港币34,276元。

原审被上诉人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今易发公司和威林公司承担船舶碰撞责任,赔偿全部损失。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2年11月25日0513时,“易发”轮与“公边001”船在北纬22°09’.9、东经114°31’.5发生碰撞,“公边001”船沉没。易发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对碰撞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年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易发公司赔偿钟某某人民币2,390,400元、港币20,000元,以及两款项利息(从1993年2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二)易发公司赔偿珠海打私办人民币226,420元、港币34,276元,以及两款项利息(从1993年2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诉讼费30,782元由易发公司负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公边001”船是在我国海域内执行公务的公务船,根据观通站观测资料,对照香港海事处的雷达观测记录,以及“易发”轮本身的航海日志资料,可以认定观通站编号347批的船舶就是“易发”轮。根据观迫站的记录及“公边001”船船员证词,编号036批的船舶航迹与“公边001”船基本一致,可以认定编号036批的船舶就是“公边001”船。观通站记录表明“易发”轮与“公边001”公在0513时发生碰撞,位置在北纬22°09’.9、东经114°31’.5,“公边001”船在0520时沉没。“易发”轮肇事后继续东行,其船体黑色,驾驶台白色,甲板上装有集装箱:这与“公边001”船船员证词所描述的肇事船特征相符。张家港港务监督所作的勘查证明,“易发”轮左舷有新鲜碰擦痕迹,广州市公安局油漆检验表明,从“易发”轮船体碰擦痕迹处提取的油漆含有“公边001”船油漆的相同成分。以上表明,认定“易发”轮为肇事船是有根据的。易发公司提供的沉船位置、落水人员被救起位置距离光点合批位置和光点消失位置最远处不足3海里。由于局部海流情况复杂,易发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的结论。而且,易发公司也不能提供“w500”就是“(略)”轮的确凿证据,因此,易发公司否认“易发”轮是肇事船的理由不够充分,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易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30,782元由易发公司负担。

易发公司和威林公司对该终审判决不服,向本院请求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假证。观通站“测报材料”和证词称“易发”轮是当时唯一东行的商船,肇事船非“易发”轮莫属,这与事实不符。有充分证据证明:发生海事时还有一艘被香港海事处船舶交管中心(VTC)跟踪并代码为“W500”的卡塔尔籍集装箱船“(略)”轮,从香港出来向东开住高雄港,且曾于1992年11月25日0527时在海上与一艘小船相碰,位置就在沉船位置附近。易发公司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香港海事处VTC雷达记录的代码“w500”就是“(略)”轮。根据VTC的跟踪记录,在11月25日0426.6时前,对“(略)”轮标记为“(略)”,在0428.6时后改为代码“W500”,“(略)”和“w500’”的船位航迹线是连续的。如果“w500”不是“(略)”轮,那么:0426.6时以后的“(略)”轮何去,0428.6时以前的“W500”何来还有,“(略)”轮船长的《海事报告书》中报告该轮11月25日0527时的船位与香港VTC记录0527时“W500”的船位一致。“(略)”轮船长的《海事报告书》原件存放在高雄市地方法院,是经过该法院公证的有效法律文书。原审第二次庭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不承认该文书的真实性。原审判决书对此《海事报告书》竟然只字不提。潮流的运动总是有一定的规律的,当时当地的潮流流向西南。“(略)”轮发生海事的位置在沉船和落水人员被救起位置的上游方向;而观通站提供的光点合批位置和光点消失位置在落水人员被救起位置的下游约3海里,机舱进水的小船及落水人员是不可能逆水漂流3海里的,这是一个十分简单的道理。原审判决认为:“由于局部海流情况复杂,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的结论”,这个认定违背了科学,不实事求是。珠海打私办征用渔船缉私违法。(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略)”轮船长的《海事报告书》经过法定程序公证,对方没有任何证据推翻这一公证事实,原审法院不将其作为证据采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海上交通安全的行政管理法律,没有如划分船舶碰撞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原审判决以“易发”轮违反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令“易发”轮承担全部碰撞责任,是适用法律的严重错误。中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缔约国,因此适用该公约所附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原审法院没有适用该规则来划分碰撞责任,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汕尾(略)”船是渔船,即使是公务船,也应适用避碰规则。原审法院如此错误适用法律,会开一个危险的先例,造成严重影响,原审法院在没有获取观通站“测报材料”的证据原件或真实的复印件的情况下采纳该“证据”,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原审被上诉人钟某某答辩称:“易发”轮就是肇事船,原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判决是公正的。

1992年11月,钟某某的“汕尾(略)”船被珠海打私办召用参加缉私工作,缉私时由珠海市边防分局指挥,使用“公边001”船名。该船于1992年1月25日大约0510时被撞沉。高雄地方法院“切结书”公证的〈〈海事报告书〉〉可以证明该《海事报告书》是由该法院提供的,如此而已。该《海事报告书》中没有“与一小船相碰”的陈述。0500时,“汕尾(略)”船渔民看至(目标船的绿色舷灯时,“W500”与我船相距5海里,当时能见度约3海里,不可能看到它的绿色舷灯;我船被撞时,“w500”位于距我船1海里多的地方。香港海事处始终没有认明代码“w500“是“(略)”轮。观通站提供了两目标合批的资料,“合批”即是碰撞,时间是1992年11月25日0513时,地点是北纬22°09’.9、东经114°31’.5,0520时光点消失,地点是在合批点的102°方向距离0.7海里处。美舰救起落水人员的位置是在光点消失处的方位157°距离0.8海里,“逆水漂流3海里”没有证据。确认“易发”轮是肇事船的证据有:渔民的证词,广州港监在雷达观通站的取证和香港VTC提供的证据,张家港港监调查取得的证据,广州市公安局的油漆化验报告和广州港监局对本次海事的调查分析报告。

原审被上诉人珠海打私办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易发公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珠海打私办是根据中央上级指示精神和职责,召用“汕尾(略)”船参加海上缉私。缉私时,由珠海打私办派出缉私工作人员指挥,船名启用“公边001”,这完全符合珠海打私办的工作原则和职能。“公边001”缉私船是在我国海域内执行公务的公务船。根本不存在非法征用渔船为打私船的说法。“公边001”船在执行公务时被“易发”轮撞沉,“易发”轮不顾它船人命安全,逃离现场,造成6人死亡的重大事件,不能通常理解为一般船舶碰撞事故而要求划分碰撞责任。“公边001”船在履行缉私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意撞沉正在执行公务的“公边001”船的肇事船就是“易发”轮,证据确凿。易发公司否认故意撞沉“公边001”船的事实,意在推卸法律责任和逃避法律制裁。“公边001”船接近来船时,用探照灯照射来船的甲板和驾驶台,见到对方船驾驶台为白色,甲板上有很多集装箱,船员还看到对方船船尾有一行外文字母。对照“易发”轮从香港薄寮东水道开出往东行驶,肇事后加速东行,其船体黑色,驾驶台白色,甲板上装有集装箱,与船员描述肇事船特征相符。观通站的记录表明0513时“公边001”船被“易发”轮撞沉,沉船时间约0520时。张家港港监对“易发”轮作现场勘查,查明“易发”轮有明显新的碰撞痕迹,广州公安局检验表明:从“易发”轮船体碰擦痕迹处提取的油漆颗粒含有与“公边001”船油漆相同的成分,易发公司为椎卸法律责任,谎称香港海事处证实“W500”是

“(略)“轮,并故意译错“(略)”轮的海事声明。香港海事处从未出具过文件证明“w500”就是“(略)”轮。

本院经审理查明:“汕尾(略)”船系钢质拖网渔船,船舶总吨位155吨,船长29米,宽6.6米,型深3.7米,主机功率为(略)十99KW×2,于1992年6月4日在中国汕尾渔港监督办理船舶登记,船舶所有人为钟某褥。此后,该船没有登记变更船名和船舶用途。1992年11月24日晚8时左右,被珠海打私办召用的“汕尾(略)”船从珠海香洲港启航,船上有渔民14人,武警战士4人,协助缉私人员2人,搭乘家属(女)1人,共计21

人。根据该船渔民和武警战士的证词证实:该船此次从出海到沉没,没有悬挂出“公边001”船名牌。据“汕尾(略)”渔民称:1992年11月25日凌晨0300时左右,“汕尾(略)”船到达担杆岛附近水域,0500时左右,用卫导定位仪测定船位(概位)东经114°31’北纬22°08.;之后,见到左舷有一艘船开过来,可见其前低后高两盏白灯,右舷灯和几盏淡黄色的灯,在雷达上看到一较大的光点向东移动。“汕尾(略)”船即向北偏西航行准备检查,并打开探照灯、警灯、照明灯,连续鸣放短声汽笛,用探照灯照射对方驾驶台所在的方向。当探照灯可以照射到甲板上时,看到来船甲板上有很多集装箱,船体为黑灰色,驾驶台为白色。当“汕尾(略)”船横越该轮船头的瞬间,该轮向左转向,船首左侧撞在“汕尾(略)”船左舷机舱部位。“汕尾(略)”船立即停车,但船头猛向左又碰到该轮左舷并且贴着其船身向船尾擦滑而去,同时被撞部位破损,机舱大量进水,船尾下沉船头逐渐跷起,当船体脱离该轮后不久即沉没。“汕尾(略)”船上的人员全部随船落水。肇事船没有对落水人

员进行救助,继续向东航行。

1992年11月25日,发生海事海域的晨光始为0617时,日出为0641时,月出为0719时(前一日的月没为1729时),发生海事时,是无月的黑夜;偏北风,风力2至3级;0440时低潮,平流时间为30分钟,1140时高潮,平流时间约50分钟,涨潮流速最大0.6至0.8节,流向西南。冬季海流流速0.5至0.6节,流向西南。同日0720至0745时,“汕尾(略)”船落水人员中,有15人被美国军舰救起,其余5人死亡1人宣告死亡。救起落水人员的位置在北纬22°09’.3、东经114°33’.1。同日0850至工945时,英国海军“(略)”号舰艇在出事海域参与搜救,该舰艇沿沉船漂浮物漂流方向的反方向搜寻,于1551时根据海面柴油带找到不断溢出新的柴油的源头,用回声探测仪探测到新的沉船,用全球定位系统(GPS)测定沉船位置在北纬22°09’.4、东经114°34’.1。香港海事处、广州港务监督据此分别发布了沉船航行警告和航海通告。经香港威信海事工程公司、香港环球电仪地理勘探有限公司对该沉船潜水探摸和定位,沉船位置在北纬22°09’.484、东经114°34’.051。

易发公司所属“易发”((略))轮,系巴拿马((略))籍集装箱货轮,船长163.03米,宽22.93米,型深11.63米,总登记吨位11,825吨。1992年11月调日凌晨0219时从香港启航开往张家港。香港海事处船舶交通管制中心(VTC)雷达记录系统对其跟踪记录,代之以w448。根据VTC雷达跟踪记录:“易发”轮0448.6时船位为北纬22°07’.978、东经114°25’.316,航向067°,航速约14.2节,0512.6时船位为北纬22°09’.958,东经114°31’.133。该轮于0510至0524时经过发生海事的海域,航向保持在067°,实际航速达14.7节左右。

1992年11月30日,“易发”轮抵张家港。12月1日至5日,张家港港监对该轮进行海事调查,对其左舷从船首至船尾进行拍照,并于12月2日制作了“易发”轮现场勘验笔录:该笔录指出:“易发”轮左舷前肩后方至舷梯处长约100米左右的范围内,存在断断续续指向船尾方向的擦痕,船体中部及其后的擦痕尤为明显。其中,船体中部水线以上3.5至5.4米处长约7至8米的一段擦痕,漆膜损伤较重,由外及里露出里层灰色的、黄色的、红色的漆层;距水面0.9米高处有一黑色直线条状擦痕,从船体中部稍后开始至舷梯附近消失。

张家港港监采集了“易发”轮油漆损伤部位和无损伤部位的两份漆膜样品。广州市公安局于1993年1月9日对该轮漆膜样品进行红外光谱和红外显微镜检测,对照油漆样

品是“汕尾(略)”船主钟某某提供的。检验数据显示有的对应峰值相差50多个波数;检验结论为:送检的从“易发”轮提取的油漆中含有与对照样本油漆相同的成分。

“(略)”轮,系卡塔尔((略))籍集装箱货轮,船籍港为多哈(DOHA)港,船长183.2米,登记总吨位(略)吨。1992年11月25日凌晨0314时从香港启航开往高雄港。香港海事处船舶交通管制中心(VTC)雷达记录系统对其跟踪记录,于0427时始以代码W500代之后未再识别。据VTC跟踪记录:0500.6时,代码w500船位为北纬

22°10′.810、东经114°31′725,航向101°,航速16节;该船0514时至0530时经过发生海事的海域,0518.6时船位为北纬22°09′.909、东经114°31’.784,航向102°,航速16.1节,0520.6时船位为北纬22°09’.823、东经114°32’.332,以后航向基本保持在103°左右,实际航速16.1节左右;0526.6时船位为北纬22°09.667、东经114°33’.994,向左转向到航向061°,航向改变为40多度,实际航速减至13.3节;0528.6时以后逐渐恢复到原来航向,航速也恢复到15节多。

1992年11月26日,“(略)”轮船长在高雄港提交《海事报告书》称:该轮大副于1992年11月25日0525时,发现一艘小船非常接近船首,遂将自动舵改为手工舵并转舵。该小船从我们船的左舷擦身而过,此时当地时间是1992年11月25日0527时,该轮所处位置为北纬22°09.8、东经114°34’.5。船长因感受到船身震动,于0530时登上驾驶台,看到该小船在该轮左舷船尾位置。

观返站向广州港监提供一份1992年12月28日制作的关于“11.25”海事《对海事船只掌握测报材料》(以下简称“测报材料”)称,1992年11月25日0513时,编号为036批的公安艇在雷达荧光屏上的光点与编号为847批的外国育船的光点发生合批,位置为北纬22°09’.9、东经114°31’.5;0520时编号036批光点在观通站方位065°、距离14海里处消失。在该“测报材料”中,除编号847批向东航行的外国商船外,还有其他7艘由东向西航行进担杆水道或进香港的商船船位的记录,但是没有关于从香港开出向东航行的另一艘集装箱船的船位记录;11月25日的值班观测员于1993年2月10日向广州港监作证称:“碰撞事故前后,担杆岛附近水域还有几艘船舶,在雷达上观测到其余几艘船都是进香港或往百方向行驶的,往东行驶的只有那艘撞沉了公安艇的外国育船。”

本院委托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五位海事专家就本案有关碰撞事实进行了技术鉴定。专家的《技术鉴定报告》认为:根据当时风、流情况可以推定沉船位置应在落水人员被救起位置的东北方向;救起落水人员的位置及“(略)”舰船搜救发现不断溢出新的柴油的沉船位置与当时风、流情况吻合。综合数人关于能见度的陈述,当时的视距在5海里左右;从“汕尾(略)”船人员约0500时以后看见大船灯光到与大船碰撞,需航行20至18分钟某右,因此碰撞时间不应是0513时,而是更晚的时候。“易发”轮在0510-0516时航向不变,与渔民陈述肇事船在碰撞时曾突然向左转向不符;如果是“易发”轮碰撞“汕尾(略)”船,船员落水后应能看到一艘大船(“(略)”轮)从落水人员附近距离不足185米)经过,但落水人员都没有陈述看见另一艘大船经过;如果是“易发”轮在北纬22°09′.9、东经114°31’.5碰撞“汕尾(略)”船,根据“汕尾(略)”船当时用丰舵情况、余速、碰撞后很快沉没和当时的风、流情况,沉船位置应在碰撞位置西南方向,“汕尾(略)”船不可能逆水漂移2.4海里到达现在的沉船位置,因而碰撞位置不可能是北纬22°09’.9、东经114°31’.5,“易发”轮是以14至15节的速度航行,如果是“易发”轮碰撞“汕尾(略)”船,应造成“易发”轮船首左侧明显的凹陷或损坏,但“易发”轮船首左侧没有损坏,“易发”轮左舷油漆擦痕与“汕尾(略)”船体左舷缘和驾驶台左上缘所能造成的上下两条擦碰痕迹不太相符。香港VTC记录W500(“(略)”)轮经过出事海域时,曾有大幅度向左转向,与“汕尾(略)”船船员陈述一致,该轮船长《海事报告书》也予以证实。该轮《海事报告书川浸告发生海事的位置在沉船位置的东北方向,符合“汕尾(略)”船被碰撞后,船舶在风、流影响下,向下风、流方向漂移的客观规律;“(略)”轮较“易发”轮后经过该海域,与“汕尾(略)”船人员落水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没有看见大船经过附近的情况相符。鉴定结论:一、认定“易发”轮是碰撞“汕尾(略)”船的肇事船的证据尚显不足。二。不能排除“(略)”轮是碰撞“汕尾(略)”船的肇事嫌疑船的可能性。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案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汕尾(略)”船与“易发”轮发生碰撞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应相互印证,相互矛盾的不能认定。国家海洋局南海海洋信息中心关于1992年11月25日发生海事海域的潮流证明,与中、英版海图、潮汐资料、英国海军“(略)”号舰长的证词等证据相互印证,该潮流证明是科学和客观的,当事人各方对此证据从未提出异议,应予采信。原终审判决认定“局部海流情况复杂”缺乏根据。

美国军舰“(略)”号是救助人,其报告救起落水人员的位置为北纬22°09’.3、东经114°33’.1,是第一手原始证据。美舰在约25分钟某间内救起15名落水人员,说明落水人员相距不远,与落水的武警战士的证词一致,原终审判决对救起落水人员位置的认定正确。

根据参与搜救的英国海军“(略)”号舰长的证词,该舰搜寻新沉船的方法是科学的和客观的;当日及发生本次海事前,没有其他船舶在该水域沉没。因而可以认定该沉船即为“汕尾(略)”船。

张家港港监对“易发”轮进行现场勘验的勘验笔录和拍摄的“易发”轮照片是客观和及时的,当事人各方对该勘验笔录和照片的证据力均未提出过异议,应作为证据使用。据“汕尾(略)”船的“海事报告”和渔民陈述,肇事船的船首左侧碰撞“汕尾(略)”船左舷机舱部位致机舱进水后很快沉没。据专家鉴定分析,在肇事船船首左侧应当留有明显的碰撞痕迹,但据照片和勘验笔录可以看出:在“易发”轮船首(左侧)没有擦碰痕迹,更没有明显的凹痕或船体损坏。原审被上诉人亦承认现场勘验时在“易发”轮船首没有碰撞痕迹的事实,此事实应予以认定。“易发”轮船体中部及其后的油漆擦痕,不足以显示是碰撞并致使“汕尾(略)”钢质渔船沉没的碰撞痕迹。

广州市公安局对从“易发”轮提取油漆漆膜所作油漆检验报告中,有的对应峰值相差50多个波数,检验报告的结论是“含有与对照样本油漆相同的成分”,而不是成分相同。该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在“易发”轮油漆损伤部位留有的非本船的油漆是“汕尾(略)”船的船漆。观通站的“测报材料”中,编号036批光点从合批到消失的航迹,与渔民陈述“汕尾(略)”船被碰撞后的航向航速不符。“汕尾(略)”船本次出海航行9个多小时,仅在0500时左右测了一个船位(概位),没有航向航速变化的准确时间和记录,观通站据此从雷达荧光屏上众多渔船光点挑出来的记录,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不能证明客观事实。原审判决认定编号036批光点轨迹与“讪尾(略)”船航迹基本一致不当。香港海事处提供的跟踪记录表明:代码“W500”的船舶0517时和0520时先后经过所谓编号036批光点合批.位置和光点消失位置附近向东航行,相距不足:链。“测报材料”显示发生海事当日0100至0732时从香港出来向东航行的外国商船只有一艘,与香港海事处提供的“(略)”轮出港情况、vTC跟踪记录、“(略)”轮海事报告等证据相矛盾,“测报材料”关于发生碰撞事故的当时当地的相关船舶动态情况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测报材料”不是原始记录,也未依法与原始记录进行核对。综上,该“测报材料”在反映船舶碰撞事实上,存在自相矛盾并与其他证据相悻,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易发”轮船首没有碰撞痕迹和损伤,从“易发”轮左舷提取的附着油漆与“汕尾(略)”船的油漆不完全相同。“易发”轮经过出事海域时没有大幅度向左转向和减速,原审被上诉人主张的碰撞位置与沉船和落水人员被救起位置的相对态势不符合当时当地的潮流,在发生海事时还有一艘从香港出来的集装箱船经过出事海域向东航行等客观事实,认定“易发”轮是肇事船的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易发”轮是肇事船,属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原审被上诉人主张“易发”轮是撞沉“汕尾(略)”船的肇事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审被上诉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本院对原审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错误,判决易发公司承担船舶碰撞损害的赔偿责任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粤法经二上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州海事法院(1994)广海法商字第X号民事判决;

三、驳回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片中孝源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打私办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人民币各30,782元,由珠海打私办负担(己缴纳一审诉讼费人民币15,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立奇

审判员雷旭晖

代理审判员王淑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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