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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天佳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国龙外贸实业公司偿还投资款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1999-05-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民终字第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天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科学馆道X号新东海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国龙外贸实业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东海天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广东嘉隆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香港天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国龙贸贸实业公司偿还投资款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湘民初字第6—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投资房地产项目“现代新城”发生纠纷,被上诉人起诉请求偿还投资款,由于投资项目在广州,该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借款合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定为债务纠纷,并受理该案不当。被上诉人答辩称:该案是欠款债务纠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被上诉人请求偿还投资款,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以债务纠纷受理本案不当。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湘民初字第6—X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晓白

审判员刘竹梅

审判员张章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人民陪审员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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