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万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德已立街X—X号世纪广场X室。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香港中电德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轩尼诗道X号北海中心X楼。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叶某某、魏某某等54人(名单附后)。
上诉人香港万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骏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香港中电德信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叶某某、魏某某等54人预售商品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本院于1999年2月12日向万骏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于2月25日前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万元,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万骏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竹梅
审判员于晓白
审判员张章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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