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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万骏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纠纷案

时间:1999-04-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民终字第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万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德已立街X—X号世纪广场X室。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香港中电德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轩尼诗道X号北海中心X楼。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叶某某、魏某某等54人(名单附后)。

上诉人香港万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骏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香港中电德信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叶某某、魏某某等54人预售商品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本院于1999年2月12日向万骏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于2月25日前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万元,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万骏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竹梅

审判员于晓白

审判员张章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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