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昌电业局。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X街。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怀珍,凉山彝族自治州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新瑞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钟锡畴,四川省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昌电业局为与被上诉人四川新瑞成电气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高法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昌电业局于1998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经友好协商,于1998年10月8日达成上诉和解协议,现依法提出撤销上诉请求,请求给予核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上诉人西昌电业局与被上诉人四川新瑞成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二审中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现上诉人西昌电业局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昌电业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略)元,由上诉人西昌电业局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帆
审判员于松波
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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