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山西皇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玲,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电力安装工程处。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健,法律顾问。
上诉人山西皇威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山西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电力安装工程处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晋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决所列被告在一审期间已被注销,一审将已被注销的企业列为当事人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适用程序及实体处理上均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晋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仕浩
审判员王文芳
代理审判员吴晓芳
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辛正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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