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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甲、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汝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3月6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人曹某甲之兄。

被告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汝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3月6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2011年10月17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1年11月17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完毕向本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2011年12月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文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及其辩护人朱某某、曹某乙,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份至200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唐某利用“六合彩”设置赔率,采用电话收受、现金交易形式收受彩民吴某己、吴某丁帮彩民方某某投注的“六合彩”码金共计70000余元。2009年8月份,被告人曹某甲采用电话形式收受被告人唐某投注“六合彩”码金720000元并报给其上线朱某,从中获取手续费5300元。被告人曹某甲、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甲辩称其收受的“六合彩”码金是70000余元;其行为构成赌博罪,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曹某甲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只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曹某甲“六合彩”码金应认定为70000元;被告人曹某甲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09年8月期间,被告人唐某采用电话、现金等形式共收受彩民吴某己、周某丙等人投注的“六合彩”码金113000元,并将收受的部分码金打到被告人曹某甲处,其中收受吴某己码金20000元,收受周某丙码金93000元。2009年8月期间,被告人曹某甲共收受被告人唐某投注的“六合彩”码金510000元,并将收受的部分码金打给其上线朱某(身份尚未查明),被告人曹某甲从中获得手续费5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向公安机关退出款项1517.50元,被告人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款项386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六合彩资料笔记本证明:被告人曹某甲收受“六合彩”投注的事实。

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曹某甲、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曹某甲、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4、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被告人曹某甲向公安机关退出款项1517.50元,被告人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款项3860元。

5、证人吴某丁的证言证明:2009年8、9月份的某一天晚上7、8点钟的样子,他接到唐某的电话:知不知道谁收“六合彩”码,如果有的话就将码打到他那里去。他听了之后告诉唐某周某丙收“六合彩”码,唐某听到后就讲:哪天约周某丙出来商谈一下。过了大概二、三天的样子,他就打了电话给周某丙:唐某收“六合彩”码,你打到他那里去,他的钱比较现,接着周某丙就讲可以。又隔了大概一、二天的晚上9点多钟的样子,唐某打他的电话讲叫周某丙出来商谈“六合彩”的事情,他就打电话给周某丙讲唐某上了县城商谈“六合彩”的事情。周某丙听到后就讲到“好运楼”(汝城一中后门旁),这样他就打电话告诉了唐某到“新好运楼”面谈。挂了电话后,他到了“好运楼”看见唐某和一个年纪30多岁的中年男子在一起,过了一会儿,周某丙就过来了,然后唐某就跟周某丙讲把她收到的“六合彩”打到他那里,他的钱比较现,而且返回的“水钱”也比较高(好像是按11%返),周某丙听到后就答应了,接着唐某就对他说周某丙收的“六合彩”码金要现钱,并要他担保,他就说打码打得小的话就可以担保,打得大的话就不会担保。吃完夜宵后唐某和周某丙互留了对方某电话号码就走了。他曾经帮方某某送过两次钱给周某丙,第一次是在2009年的某一天下午下班的时候,方某某在局里找到他跟他讲她欠周某戊钱,叫他给钱周某丙,然后她就拿起现金1万元给他,他接起钱后就来到县总工会门口,将1万元现金交给了周某丙;第二次是在2010年3、4月份的某一天下午下班的时候,方某某打电话给他说她欠周某戊钱,叫他帮她送过去。于是方某某拿起8000元现金交给他,他接了之后就将钱送到县总工会门口将钱交给了周某丙。过了几天后,周某丙就打电话给他问方某某有钱吗,方某某还欠钱。他听了后就问周某丙:方某某欠什么钱周某丙就讲是方某某打“六合彩”所欠的钱。他只帮方某某打过一次码到唐某那里金额5万元,是2009年10月份的某一天晚上大概8点钟的样子,他在周某丙家刚吃完晚饭,周某丙收到方某某5万元“六合彩”码(打大尾),因周某丙欠唐某的码钱,唐某就不肯收周某戊“六合彩”码了,后由他担保唐某才肯接这5万元“六合彩”码,等开奖后结果未中奖,唐某就一直打他的电话追方某某那5万元钱,到了2010年4月份的某一天下午,唐某来到财政局找到他讲:别人打了码到他这里中奖4万元,现在没钱赔,而且还被人打了一顿,他讲没有钱,等他走后,他在局里找到方某某讲唐某来借钱和追钱,方某某讲她也没有钱,听了后他就说他到别人那里去借1万元给唐某,然后他就到别人那里借了1万元钱给了唐某,以后唐某就一直没有来追钱了。还有两次是他帮方某某送钱给唐某,是原来方某某同周某丙打“六合彩”码的债,因为先前方某某是打码到周某丙处,再由周某丙打到唐某那里,所以唐某和周某丙都追过他说方某某还欠多少钱。当时他问了周某丙方某某到底打了多少“六合彩”码金,周某丙就告诉他方某某打到她那里有21万元的样子,她又将这21万元又打到唐某那里。

6、证人周某戊证言证明:2009年5月份的某一天下午,吴某丁和方某某来到她家里,吴某丁就跟方某某讲打“六合彩”码不如打到她这里,他听到后就答应了。过了个多月的某一天晚上11点多钟的样子,她接到吴某丁的电话叫她到汝城一中后门开的“好运楼”来,接完电话后,她就从家里来到了“好运楼”二楼的一间包厢内,当时她就看见吴某丁和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在一起,等她坐下后,吴某丁跟她介绍唐某认识后,唐某就跟她讲他的钱很现,包赔得起,叫她将收到的码打到他那里,还可以得水费(单双就按5%,包数字就按11%),她听了后就答应了。大概过了三、四天晚上8点钟的样子,方某某就打电话给她包大尾3000元,后她就将这3000元码金打到了唐某那里,开奖后没中,到了第二天下午5点多钟,方某某到“神农寨”吃饭的时候,就将3000元钱在她家门口给了她,她就打电话给唐某来接钱,过了一会儿,她在她家的大门口将3000元钱给了唐某。又过了三天晚上的8点钟,方某某又打电话给她包大尾5000元,后她就又将这5000元码金报到了唐某那里,开奖后没中奖,过了两天后,方某某就只给了她4000元钱,她又打电话给唐某,唐某过来后见她只给了4000元钱就发脾气讲第二次就欠钱。讲完后就走了。又过了几天的晚上8点钟的样子,方某某打电话给她包大尾15000元,然后她就将这15000元钱报到唐某那里,可是又没中,过了二、三天的下午方某某就打电话给她讲吴某丁会送钱过去,于是她就在她家大门口等到了吴某丁,吴某丁就将15000元现金给了她,她接起后就打电话叫唐某过来拿钱,过了一会儿,唐某就过来了,她就将15000元给了唐某,唐某就讲上次欠的那1000元也要给清,这样她就减清那5000元的水费(按5%就是750元)后,她再给唐某250元,清账后,唐某就走了。又过了几天后晚上8点钟,方某某就打电话给她包大尾3万元,她又将这3万元码金报到唐某那里,后又没中奖,第二天下午她就在县财政局门口找到方某某拿了15000元,拿了后方某某讲剩下的15000元钱她向吴某丁借了,等下吴某丁会给她,讲完后她就走了,走到她家大门口的时候,她就打电话给吴某丁,过了一会儿,吴某丁就将这15000元给了她,后她就打电话给唐某来拿钱,等唐某过来后她将钱交给了唐某,唐某就给了她1500元水费后他就走了。过了几天后晚上8点多钟,方某某就打电话给她包大尾5万,她就将5万元码金报到唐某那里,开奖后没中,过了二天后她见方某某没拿钱来,她就打电话给方某某叫她拿钱来,可是方某某讲没有钱了要不跟她一起去借钱,然后她就和方某某一起找到邓某方某了6万元钱,方某某就给了她3万元钱,她就讲怎么不拿清,方某某就讲剩下的3万元她有用,你就跟你的上线好好地谈,他就打电话叫唐某来拿,唐某过来后见她只给3万元就不同意,说:“不好跟上面的交差,一定要拿清。”她就到她姐夫那里借了9000元加上她1000元的水费一共4万元给了唐某,唐某就走了。又过了几天后晚上8点多钟,方某某打电话给她报7万还是8万的大尾,她就打电话给唐某,唐某就跟她讲打这么大你就要负责,她就讲负责不起。当时吴某丁在她家里听到后,吴某丁就打电话给方某某,他们打电话的时候她在另外一间房子,等她出来后就听到吴某丁讲打了(具体多少钱她不清楚),以后具体怎样付钱的她就不清楚了。

7、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的一天,吴某丁会同她和几个同事去周某丙家吃饭,过后,她跟周某戊交往就比较多了,慢慢的她就知道周某丙收“六合彩”码,所以,她也开始在周某丙这里买“六合彩”码。从2007年至2009年上半年,她在周某丙那里打码输了七、八十万元,也许将近百万元。她在周某丙处打码输了很多钱的事,吴某丁都知道,因为,有几次他还让他去送码钱给周某丙。她叫吴某丁帮她拿过三、四次打码钱给周某丙,一般都是一、二万元的样子,有一次好象是3万元。大约至2009年上半年,她在周某丙那打码除了输了七、八十万还欠周某丙许多码钱,周某丙就不同意她在她那里大额买码了,而她又用空了很多公款,急于扳本。吴某丁知道后,就叫她通过他向唐某打码,她便开始叫吴某丁帮她打码,她打码时便把她打码的数额和打什么告诉吴某丁,再由吴某丁帮她打码到唐某,她叫吴某丁打码少的时候一、二万元,多的时候打过十多万元,她叫吴某丁打码输掉了三、四十万元现金,现在还欠唐某的码钱,具体欠多少要问吴某丁就知道。她向唐某打码共输了三、四十万都是经过吴某丁经手的,都是她直接提现金给吴某丁,她从没直接交过码钱给唐某。

8、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3月份,唐某打电话给他问哪里可以打“六合彩”码,他说要打“六合彩”码的话则他堂弟那里可以打码,但不要打太大,几百千把块钱就应该没问题,唐某就让他帮他说一下。当日,他就打电话给范某某,告诉他这里有人打“六合彩”码,范某某同意了。谈好后的下一期开奖后,他打电话给唐某问是否打“六合彩”到范某某那边,唐某说打了1000元,是买六个生肖,没有买中,接着下一期,唐某又打了2000元,是买六个生肖,没有买中。后来唐某还打过一次几千元的“六合彩”码到范某某处,到现在唐某都还欠着他的钱,具体多少他不清楚。2009年4、5月份,他听表弟唐某某讲,唐某欠一个姓曹某甲“六合彩”码钱都欠二、三十万元。

9、证人吴某己的证言证明:2008年至2009年之间,他在唐某处买过“六合彩”码,是打手机报码,每次都现金结账,累总算起来在唐某处输了2万多元。

10、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1年3月6日在公安机关供述)2009年7月份他认识了唐某,唐某告诉他他收“六合彩”码单,收的码金较大,收的码单都是单位上班的,钱很现,收码的中奖率高,打到的上线都怕他,问他是否能帮他找到一个老板,他好把码单打到他那里,他说到时再看,唐某就将他的手机号码留下了。之后,他在县邮政局那里见到了朱某,见面后他将唐某想找“六合彩”老板的事告诉了朱某,他还告诉朱某钱好现,因他在深圳时就知道朱某是收“六合彩”码的,朱某还问他唐某是哪里人,还叫他要搞清他是收哪些人的码单,他就告诉了朱某,这些是在县邮政局门口他的面包车上谈的,他还开车带朱某去唐某家那边看了,朱某说要他把握住钱,钱要现,钱不现出了问题就会找他负责,他同朱某谈好朱某给1%的手续费给他,收码时朱某会找他,朱某会在场,由他接电话接码单,然后再给朱某,开奖后再算账,报码时先不付钱,开奖后再算账,开奖后再由他开车去接账,朱某还说他不会与唐某直接见面。他同唐某谈好每期只打6个生肖,若中则100元就赔给他80元。①2009年8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那天晚上8时许,朱某和他二人在他家里,唐某用手机打通他的手机,将那6个生肖买了5万元左右报到他这里,他还用纸写好,纸被朱某拿住并等开码,这期唐某买中了,这样就要赔给他4万多元,第二日上午9时左右,朱某打电话给他,叫他到县邮政局门口,他开车到那后朱某将4万多元给了他,当时朱某按1%的比例将手续费500元给了他,后他同唐某联系,在县南站那边的加油站将那4万元给唐某,唐某拿了钱就走了。②过了二期,唐某又打电话给他,他和朱某二人在他车上接码的,这期唐某也是买6个生肖,一共买了8万元左右,但没有中奖,第二日下午,唐某也是在那加油站处,将这8万元左右给了他,他马上给了朱某,朱某付给他800元手续费。③接着这期,也是以同样方某,唐某买了6个生肖,一共24万元,后中了奖赔给唐某20万元左右,他从中得手续费2400元,这20万元左右也是朱某给现金给他,他再付给唐某的。④接着这期也是以同样方某,唐某买了6个生肖,一共10万元左右,这期没有中奖,第二日下午唐某将钱付给他,他从中得手续费1000元。⑤也是连着的下一期,以同样的方某,唐某买了6个生肖,一共6万元,这期没有中奖,他从中得手续费600元。⑥接着上一期的这期,以同样的方某,唐某买了36万元,但没有中奖,当时他就打了电话给唐某,唐某说不走运,他说现上线老板都在这里,这钱怎么办,唐某谈了二句就挂了电话,至第二日凌晨1时,他打通了唐某的电话,唐某说他买中了,要他们赔钱,还叫他们到县交通广场,他同朱某及朱某叫了一个人一共三个人去的,唐某他们当时有五、六个人,其中一个是土桥的“三毛”,唐某说他买中了,这些钱是“三毛”他们买的,“三毛”他们说买中了要给钱,谈了一会儿说明天再说就走了,第二日中午“三毛”他们二个人去了他家,叫他付钱,过了二日,他怕出事,在华芳舞厅,“三毛”叫他过去谈,当时“三毛”有四、五个人,“三毛”他们讲给他们钱,他们就不管唐某的事了,后来,他就同“三毛”他们谈好付1万元给他们,他们就不管这事了,第二日在县X街他车上他付了1万元给“三毛”。后来,他一直找唐某都找不着。过了一、二个月,他打电话给土桥镇X村的“旭奴”,在县城南站那边一个茶楼上,他和“旭奴”二人在场,他告诉“旭奴”唐某欠他36万元“六合彩”码钱,问他怎么才能接到,“旭奴”说他会去帮他接,他同“旭奴”谈好“旭奴”去帮他接这36万元,接到后40%的钱作为他的手续费,他还带“旭奴”去了唐某家,当时唐某不在家,还问了唐某的妻子怎么办,她说她不管,他们就走了,至2009年大年三十,那天下午5时许,“旭奴”打电话给他告诉他他们在唐某家找到了唐某,叫他过去,他去后叫唐某付钱,唐某开始说没有钱,后来还是付了2万元,是付在“旭奴”手上的,后“旭奴”说他来了4个人,开支又大,他要1万元,于是“旭奴”就只给他1万元,过了元宵节后他将这1万元给了朱某。他只收了6期“六合彩”码,一共收了85万余元,其中有34万元至今唐某还未付给他。他从中得手续费5300元。

(2011年3月7日在公安机关供述)他是在2009年8月份收唐某的“六合彩”码一共6期,一共收码是85万余元,其中34万元至今唐某没有付给他,每期收码金额是第一期收码5万元,第二期收码8万元,第三期收码20万元,第四期收码10万元,第五期收码6万元,第六期收码36万元,其中的34万元至今未付给他。他收到唐某的“六合彩”码金全部都打到朱某那里,朱某给他1%的手续费,他一共得手续费4900元。

(2011年3月31日在检察机关供述)唐某共打了六次码到他这里,第一次打了5万元,这期唐某中了(是打六肖),他得手续费500元,付了4万多元给唐某;第二次打了8万元,没有买中,第二日唐某在南站那边的加油站处付给他8万元,他得手续费800元;第三次打了20多万元,这期中了,他付了18万元左右给唐某,他得手续费2000元左右;第四次打了10万元,这期也没有中,第二日唐某把钱付给了他,他得手续费1000元;第五次打了6万元,不记得中没中,他得手续费600元;第6次打36万元,唐某说还要打20万,朱某在一旁说:“对了的话,我一分钱也不会少他的,不对的话钱未收回来我会要了你的命。”最后,他接了唐某36万元,开码后未中奖,他打电话给唐某这笔钱怎么办,唐某说不走运,他问他什么时候给钱来,唐某未做声就把电话挂断了,后来,他找到“旭奴”帮他去追那36万元钱,他们讲好给40%给“旭奴”,后来“旭奴”帮他接了2万元钱,“旭奴”拿了1万元,给了他1万元,到目前为止唐某还欠他码金34万元。唐某一共打了85万元到他处。

(2011年8月31日在检察机关供述)唐某总共在他这里打了6期,他们说好了每期包六肖。第一次是在他家里他接到唐某的电话说打5万元,结果买中了,他就在加油站那里赔了4万元钱给唐某,朱某就付了500元水费给他;第二次是过了二期,唐某打电话说买8万元,没买中,唐某第二天就把钱付给了他;第三次是接着这期,以同样的方某唐某打了20多万元“六合彩”码,中了奖,他赔了18万元;第四次是打了10万元左右,没有中,唐某付了钱给他;接着下一期唐某打了6万元,没有中奖,付了钱给他;接着下一期唐某打了34万元“六合彩”码,没中,付了2万元给他。他总共收了投注数额85万余元,总共收了4900元水费。

11、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自2009年3月份开始收“六合彩”码,打码到他这的都是周某戊群众,开始每期能收到1000元的样子,后来县财政局的吴某丁打了5期到他这,他就打得大点。他一直收到8月份。在7-8月份之间,他自已又打码到曹某甲处,打了几次没中奖,他破了产,曹某甲要他还钱,他没钱还,就逃到广东打工去了。吴某丁一共打了五次六合彩码到他处,第一次是2009年5月份的样子,吴某丁打了1000元在他处,吴某丁是买单,这次没买中,因为他还欠吴某丁2万元,这1000元就准他付给吴某丁的利息,没要他给钱;过了半个月的样子,吴某丁又打了2000元在他处,也是买单,结果买中了,因为吴某丁打的是空码,他只要把奖金给吴某丁就行了,第二天下午4点钟的样子,他先跟吴某丁电话联系好以后,在满天星家属区对面的洗车店里找到吴某丁,把1600元奖金给他后他就走了;过了半个月的样子,吴某丁打电话问他说:“从你这里打码走,安全吗”他说:“你一下子打几十万的我肯定不敢接,三、五万元我肯定敢接。”吴某丁说:“有个人收了些码,想打些到你这里。”他说:“可以,但是要你担保。”吴某丁说:“可以。”当晚吴某丁打电话给他:“县总工会的一个女人收了些码,想从你这里退。”他说:“可以,但要你担保。”随后,吴某丁就报了2万元的码单在他处,这2万包的是大尾。当晚开码后,见吴某丁没包对,他很开心,当天晚上他到县城一中后门的一个店请吴某丁吃夜宵,吃宵夜时,吴某丁把工会那个女人带了出来,他和那个女人互相留了对方某手机号码,另外他在吃夜宵时,知道了这个女人是周某丙。第二天,他打电话找吴某丁要钱,吴某丁跟他说:对方某没拿钱来,这2万元等下期一起结账。接着的下一期,周某丙直接打电话给他,说她要打5万元,包大尾。他不相信她,要她请吴某丁来担保。吴某丁打电话过来担保后,他就接下了这5万元的码单。这期她又没包对,第二天,他到工会家属楼找到周某丙,周某丙告诉他说:对方某没拿钱来,你打电话给吴某丁看下。他打电话给吴某丁,吴某丁叫他先在那等下,他马上过来,他在周某戊家里坐了10分钟的样子,吴某丁过来了,带了37000元过来,把这些钱给他后,吴某丁说那个人包大尾包了蛮多钱了,虽然对方某把钱付清,但他相信吴某丁,也就没作声,拿了这些钱就走了。过了几天,吴某丁把剩下的钱付清了给他。又过了几天,周某丙打电话给他,要打11万,包大尾。他说不敢接这么大的,他不接她的码后,可能她打了电话给吴某丁,接着吴某丁打电话给他说:可以的话,你就帮她打些走,他听了没做声,吴某丁又说:就打9万,包大尾。听吴某丁这么说,他就接了9万元的码单,当天晚上开码后,吴某丁打了个电话给他说:“完了,那个人包大尾输了蛮多钱了。”他说:“我不管哪些,我只跟你要,你包对了,我也是付钱给你。”第二天是星期六,他到县城找吴某丁要钱,开始电话没打通,后来打通后,吴某丁告诉他到郴州去了,星期天回来。星期一,他到县财政局找到吴某丁,吴某丁叫他到外面去说话。吴某丁骑摩托车把他带离了财政局,到庐阳市X路边,随后,吴某丁打电话给一个女人,在电话里跟那个女人说了蛮久。打了电话后,吴某丁对他说:“对方某了很多钱,暂时拿不出钱了,我卡上还有1万元,我先取给你。”他拿了吴某丁这1万元后就先走了。过了几天,他打电话要吴某丁给钱,吴某丁说:“这个人包大尾输了很多钱,这些钱很难搞。这个人的丈夫在公安局,如果让她丈夫知道了就不得了,大家都会完蛋,而且这个人还想自尽,她已经输了40多万了。”他听了感觉吴某丁是在威胁他,他说:“我不管那些,我只找你要,是你担保的,其他人我都不认识。”吴某丁说:“这么多钱,我也垫不出来,而且我已经借了这么多钱给她,开始给你的那些钱都是我垫出来的。”他说:“你也要怎么想办法把钱给我呀。”吴某丁说:“只有等她以后发展了才能给你了。”他说:“我只找你,跟别人不发生关系。”这次没结果,过了几天,他再次打电话给吴某丁,要吴某丁想办法把钱给他。吴某丁说他要出去,叫他快点从家里出来,说把向他借钱的借条给他,抵2万元的账,算他借给那个人的。他在津江村上新106国道的路口上跟吴某丁汇合了,吴某丁把那张2万的借条当着他的面撕了。自那以后,吴某丁就没再打过码到他处了。吴某丁自已打过两次在他处,都已清了帐,帮别人买的这三次码,累计码金是16万元,目前只付了102000元给他,还欠他5万元。周某丙打的那些码也是收来的,不是她自已的。吴某己打了十多期在他处,有时吴某己一期打1万元,有时又只打1000元,平均每期5000元的样子。

自2009年3月份开始到8月份,中间偶尔会中断不收,有时也不会开码,6个月时间,他大概收了五十期的六合彩码,累计收取码金保守估计在30万元的样子。开始收到的码金不多时,他就自己坐庄,到6月份开始,他开始把收到的“六合彩”退一些到曹某甲处。他只记得买六肖买中三次,一次是3万元,一次是9万元,还有一次是20万元,三次累计的奖金是256000元。另外几期都没买对,把他赢来的这256000元全部输出去了,然后他还付了13万现金给曹某甲。最后三期是这样的,倒数第三期,他打了8万,没买中;接着下一期是打了10多万,又没买中;最后一次他为了回本,就一期就打了342000元,结果没买对,他拿不出这么多钱,他表弟黄志某就给他出了个主意,他叫两个人去曹某甲处协商一下,具体他叫谁去的他不知道,反正最后曹某甲付了1万元给那两个叫去的人。随后,曹某甲请了土桥的“旭奴”来追他的账,他没办法就跑到广东省打工去了。这342000元,目前他只付了2万元给曹某甲,还欠他322000元。他跟曹某甲大部分都是现金交易,只有几笔款是通过转帐的,他用的是以唐某某的名义在建行开的帐号,曹某甲的是他自已的帐号,他收码金都是当场现金交易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设置赔率,采用电话、现金等形式收受投注,其中被告人曹某甲收受投注数额51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唐某收受投注数额113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曹某甲收受被告人唐某码金720000元的指控,经查,被告人曹某甲在侦查机关的四次供述均称他共收受被告人唐某“六合彩”投注六期,投注数额850000元,其中实际收受投注数额510000元,至今被告人唐某尚欠其码金340000元;被告人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称他向被告人曹某甲打码六期,码金842000元,其中实际支付码金520000元,尚欠被告人曹某甲322000元码金未给付;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听说被告人唐某欠一个姓曹某甲“六合彩”码金二、三十万元。综上,被告人曹某甲、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范某某的证言相互吻合,应予认定被告人曹某甲收受被告人唐某“六合彩”投注数额510000元,故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唐某收受彩民吴某己、吴某丁帮彩民方某某投注的“六合彩”码金70000元的指控,经查,被告人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称其收受周某丙“六合彩”投注数额100000元,收受吴某己“六合彩”投注十多期,平均每期5000元;证人吴某丁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唐某收受周某戊“六合彩”投注的事实;证人周某戊证言证明被告人唐某收受周某丙“六合彩”投注数额93000元;证人吴某己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唐某收受吴某己“六合彩”投注数额20000元,在庭审质证时,被告人唐某对吴某己的证言予以认可,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吴某丁、周某丙、吴某己的证言相互吻合,应予认定被告人唐某收受吴某己“六合彩”投注数额20000元,收受周某丙“六合彩”投注数额93000元,则被告人唐某实际收受“六合彩”投注数额113000元,故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对被告人曹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曹某甲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曹某甲收受被告人唐某“六合彩”投注数额510000元,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设置赔率,采用电话、传某、网络、现金等形式收受投注,收受投注数额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曹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曹某甲收受的“六合彩”投注数额只能认定为70000元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提出的被告人曹某甲确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曹某甲在庭审中翻供,认罪态度不好,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提出的被告人曹某甲系初犯,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曹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对被告人曹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

二、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

三、对被告人曹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邓某丽

审判员罗丽爱

人民陪审员何俭松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冬青

附:本案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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