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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汝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0月30日被汝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0月31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日22时许,汝城县公安局泉水派出所民警刘某、陈某等人驾驶湘x警车前往汝城县X村处置匿名群众电话举报的有人“翻对子”赌博的警情。当刘某等人在仙居村“阿奴”网吧处向群众调查时,同案人朱某丙(另案处理)冲刘某等人大声喊道“我们打牌又怎么啦,仙居人打不得牌呀”,仙居村一些年轻人跟着起哄,同案人朱某丙(另案处理)大喊“砸了警车,不准他们走”,当时有二、三十人围着刘某等人,刘某见此情况遂与陈某等人准备驾驶警车离开。刚发动车时,同案人朱某乙伟(已判刑)捡起一块瓦片砸在警车左边后排座位处的挡风玻璃上,致使整块玻璃破碎,并欲抢警车钥匙,阻止警车离开,后被村民朱某丙拦住而未果。随后,被告人朱某乙捡起一块砖头砸在警车后挡风玻璃处,将警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碎。后在村民朱某丙等人的劝阻下,刘某等人才得以驾驶警车离开仙居村。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乙于2011年10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电话接警记录、处警经过、情况说明、汝城县公安局泉水派出所证明、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证人朱某丙、胡某、朱某丙、李某丁、朱某丙、朱某丙的证言;同案人朱某丙、朱某丙、朱某丙的交代;被告人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乙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确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妨害公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乙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某丙从轻处罚,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对被告人朱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罗丽爱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某乙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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