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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告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本院于2012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郭某旭(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不合。2012年3月原告将被告打伤,被告因此离家开始分居生活。被告婚前财产有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风扇一台、组合音响一套,双方共同财产有电脑一台。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甲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郭某旭由原告郭某抚养。

三、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风扇一台、组合音响一套、电脑一台归被告陈某甲所有。

四、原告郭某给付被告陈某甲现金5000元,此款于2012年7月28日之前付清。

五、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收到本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立新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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