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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与邓××离婚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略)人,居民,住(略)。

被告邓××,男,1968年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某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恋爱后于1993年3月16日在桂东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4年生育大女儿邓××,2006年生育小女儿邓××。因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对婚后共同财产及婚后债权、债务进行了协商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钟某与被告邓××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大女孩邓××随被告邓××生活,由其抚养教育;婚生小女孩邓××随原告钟某生活,由其抚养教育,原、被告均享有对对方抚养小孩的探望权。

三、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添置的财产(含房屋)归被告所有。

四、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

五、由被告邓××给予原告钟某经济补偿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此款由被告分四次付清给原告(具体付款时间由原、被告商定)。

六、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原告钟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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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邓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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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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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陈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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