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璧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程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箴恒适用简易程某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王某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生意合作伙伴,2010年5月5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兽药,计货款为1703元,同日由被告出具1张欠条,约定1个月归还,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03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某,也无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5日,被告程某在原告王某处赊买了价值1703元的兽药,被告在1张发货单上对欠款金额签字确认,发货单上并注明:“欠款必须在壹月内付清。”付款期限届至,被告仍未某款,故原告诉来我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11年4月29日支付了原告1200元,仍拖欠货款503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送货单1张在庭佐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程某在原告王某处购买兽药,双方间事实上已形成买卖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而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货款503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暂由原告垫付,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退还25元。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本判决所确认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代理审判员张箴恒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