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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杨凌X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杨凌X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X路。

法定代表人丁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杨凌X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凌X钢木家具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案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王某江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牛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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