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曹某诉欧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欧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欧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告欧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曹某诉被告欧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狄卫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欧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欧某乙、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月6日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且被告头脑有问题,双方无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现分居已近两年时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欧某甲玉婷由被告抚养成年;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被告欧某甲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欧某甲因有智力残疾,无能力监管女儿欧某甲玉婷,为了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婚生女欧某甲玉婷应由原告抚养成年。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存款列入婚生女欧某甲玉婷名下,由原告保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欧某甲玉婷。被告欧某甲为三级智力障碍患者,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10年3月,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有智障,两人无共同语言,自2010年4月开始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分居生活期间,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均由被告负担。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诉讼中,原告表示要求抚养婚生女,由被告负担抚养费。婚生女欧某甲玉婷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书,表示愿意跟随被告共同居住生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人证、婚生女欧某甲玉婷的意见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虽婚生女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但鉴于被告有智力障碍,其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相对较差,且原告愿意抚养婚生女,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婚生女欧某甲玉婷应由原告抚养为宜,由被告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欧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欧某甲玉婷由原告曹某抚养成年,被告欧某甲按月支付欧某甲玉婷抚养费3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狄卫华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谭赞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曹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