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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酉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左X,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向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左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3日晚,被告人黄XX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渝x号“东风”牌皮卡车从酉阳向麻旺方向行驶。当晚21时30分许,当黄XX驾驶渝x号皮卡车行至省道409线9KM+527M处,将在同向机动车右侧车道内行走的行人杨X、王X、王XX撞倒在地,造成被害人杨X、王X、王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黄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XX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XX系自首,事后积极施救,通过单位及朋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主观上没有恶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家庭状况不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3日晚,被告人黄XX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x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从酉阳往麻旺方向行驶。当晚21时30分许,当黄XX驾车行驶至省道409线9KM+527M处时,将在机动车右侧车道内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杨X、王X、王XX撞倒在地,造成杨X、王X、王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黄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黄XX在接某他人转告的通知后到酉阳县公安局麻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后经酉阳县重大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黄XX所在的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与三被害人的亲属分别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了经济损失130万元,取得了三被害人的亲属对黄XX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某、接某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尸检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报告单,血液提取笔录,鉴定结论,火锅菜单,黄XX及三被害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证人陈X、陈XX、姚X、黄XX、冉XX、张XX、郭XX的证言,被告人黄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黄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黄XX在接某他人转告的通知后到酉阳县公安局麻旺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黄XX通过其单位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XX是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事后积极施救,通过单位及朋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不大,家里状况不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辩护意见,经查,黄XX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其家庭状况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某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某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云强

人民审判员周翠香

人民陪审员冉隆忠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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