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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罗湖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专科文化程度。因本案,2012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X区看守所。

深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系深圳市黄金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资讯公司”)电视购物部的副总监,主要负责联系全国的电视购物公司进行销售。

2011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挪用黄金资讯公司2千克黄金以每克347.5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北京一回收机构,卖得人民币697000元。同年12月13日,王某将销售所得人民币697000元中的686000元转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翠竹支行的个人账户,通过交易进行买卖黄金。之后,经黄金资讯公司多次追讨,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1月7日,将人民币343000元归还公司;2012年2月20日,将人民币343000元归还公司。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某、物证:(1)王某在建设银行开户资料和交易明细;(2)王某在农业银行开户资料和交易明细;(3)王某手机通话记录;(4)黄金资讯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葛某某;(5)王某在黄金资讯公司的员工入职表、履历表;(6)王某的嫌疑人信息登记表;(7)黄金资讯公司出具的电子商务退货单;(8)黄金资讯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为曹某;(9)黄金资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北京惠实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函告知关于黄金退货的手续是合法的相关情况。(10)黄金资讯公司出具的优购发货表、退货表;(11)王某出具的建行网上银行黄金交易记录;(12)黄金资讯公司出具的王某的工资表。2、证人证言:葛某某、包某甲、杨某乙、凌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东晓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接警经过。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惩处,并建议对其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原系深圳市黄金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资讯公司”)电视购物部的副总监,主要负责联系全国的电视购物公司进行销售。

2011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联系了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买公司”),通过该公司销售x黄金,并将黄金资讯公司的18千克x黄金发给惠买公司。同年11月20日左右,惠买公司按照约定将销售剩余的5.1千克x黄金发回给黄金资讯公司,并按照每克343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已卖出的12.9千克黄金货款支付。王某在收到5.1千克x黄金后,将其中的2千克黄金以每克347.5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北京一回收机构,卖得人民币697000元,经鉴定,上述2千克黄金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96940元。

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11月24日将剩余3.1千克黄金归还黄金资讯公司,并谎称其余2千克已卖给其他顾客,但顾客尚未支付货款。同年12月13日,王某将销售所得人民币697000元中的686000元转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翠竹支行的个人账户,通过交易进行买卖黄金。之后,经黄金资讯公司多次追讨,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1月7日,将人民币343000元归还公司;黄金资讯公司于2012年2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2月20日,将人民币343000元归还公司,同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侦查。另查,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的家属返还深圳市黄金资讯有限公司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2月20日在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称经公司催款后先退还了1公斤黄金的账款人民币343000元,又于2012年2月20日将另一笔人民币343000元汇给公司。

2、被害人陈述:曹某作为“黄金资讯公司”的代表所作的陈述,曹某于2012年2月18日的报案笔录中证实被告人王某挪用2千克黄金的事实,王某于2012年1月9日将人民币343000元退还公司。

3、证人证言

(1)证人葛某某的证言,葛某某系“黄金资讯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王某是公司电子商务部的副总以及工作职责,王某挪用公司2千克黄金的事情是在2012年2月17日才知道。

(2)证人包某丙证言,包某甲系某“黄金资讯公司”的电子商务助理,证实财务结算发现2千克黄金未归还公司,便向王某汇报了此事。

(3)证人杨某丁证言,杨某乙系“黄金资讯公司”的会计、证实对败时发现优购代销的2千克黄金拖延还款,按照公司和代销方的协议,一个月内还款,所以按照业务表的开具时期推迟一个月,通过电话方式于2011年11月20日开始催款。

(4)证人凌某证言,凌某系“黄金资讯公司”商品部员工,证实出货情况。

(5)东晓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接警经过,证实2012年2月18日21时许,“黄金资讯公司”员工曹某报案称,2011年11月份以来,该公司电子商务部副总王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黄金2千克(价值人民币60余万元)。2012年2月20日17时许,该司员工曹某和王某一起到我所配合调查。经向王某调查,王某承认2011年11月份以来挪用公司2千克黄金变卖与现金用于自己炒黄金盈利的事实,该所遂对此立案调查。

4、书某、物证

(1)王某在建设银行开户资料和交易明细,证实王某分别于2012年1月7日及2月20日两次,每次人民币343000元,共计人民币686000元退还给“黄金资讯公司”。

(2)王某在农业银行开户资料和交易明细,证实上述款项从王某农业银行转账到建设银行的事实。

(3)王某手机通话记录;

(4)黄金资讯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葛某某;

(5)王某在黄金资讯公司的员工入职表、履历表;

(6)王某的嫌疑人信息登记表;

(7)黄金资讯公司出具的电子商务退货单;

(8)黄金资讯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为曹某;

(9)黄金资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北京惠实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函告知关于黄金退货的手续是合法的相关情况。

(10)黄金资讯公司出具的优购发货表、退货表;

(11)王某出具的建行网上银行黄金交易记录;

(12)黄金资讯公司出具的王某的工资表。

(1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黄金资讯公司于2012年2月18日21时许报案,深圳市公安局东晓派出所于2012年2月21日决定立案侦查的事实。

(14)黄金资讯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王某家属返还黄金资讯公司人民币11000元。

5、鉴定结论:《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经鉴定,黄金2000克价格为人民币69694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1月7日将人民币343000元归还公司,2012年2月20日归还人民币343000元,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犯罪行为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某群

人民陪审员刘明理

人民陪审员刘志勇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某员邹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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